快讯 | 杉杉股份: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出任公司董事长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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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生活讯 近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有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显示,2023年3月23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随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并于次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相关公告。
原文如下:
近日,公司注意到相关市场主体对上述事项较为关注,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关于本次选举董事和董事长相关程序合规性的说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郑永刚因突发心脏疾病救治无效,于2023年2月10日与世长辞,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11人减少至10人。该重大变故发生后,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平稳、持续、高效运作和公司整体的稳健经营,公司董事会积极推进相关董事补选及重新选举董事长的工作。
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据此,公司于2023年3月 2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选举董事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候选人任职资格发表了符合相关规定且同意提名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出具了相应的书面意见。2023年3月23日,公司在宁波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结论意见如下:公司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在前述股东大会投票结果产生后,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并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相关规定。(以上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综上,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长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