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的房子,新规下,2022年后这3类房产子女也无法继承
不少专家在分析房地产趋势时,常常会提到一个影响房价走向的关键因子,一个是老龄化下的购房需求将不断减少。为什么会如此呢?道理就在于我们80后、90后受计划生育的影响,出生人口锐减,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住房总量已经趋于饱和,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近40平米,自有住房率超过了90%,总体来看,未来的年轻人不缺房子。
话虽如此,但另外一个问题摆在大家面前:如何顺利地继承现有的房子?这个问题确实比较现实。按照目前“4-2-1”家庭结构模式,未来一对年轻夫妻,可能要继承3套以上房产,即便按目前住房万元均价算,3套房起码价值就在300万左右,这么大一笔财富,可能是我们很多普通工薪一族上一辈子班都赚不来的。如果能够顺利继承下来,无疑可减轻我们子子孙孙很多的经济压力。不过,在实际继承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诸如这样的问题:受传统观念影响,女儿嫁出去以后,父母的房产就只留给儿子继承,理由是儿子给父母养老送终,表面上看看是没什么问题,毕竟付出与获得应该是对等关系。不过,现在女性的经济地位越来越独立,说到底,她们也能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责任,情理上讲,继承父母房产也能说得通。事实上,即便是女儿放弃继承,有多个儿子的家庭也有可能因为谁赡养父母多谁就应该分得多而闹上法庭。
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继承诉求,有理也得有据,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按照《继承法》等相关规定作为法定依据,但一些新情况的出现,除了上面提到的女儿对财产的继承诉求外,还有如老人指定养老责任人的继承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相关的法律进行约束。
新规有变,“继承”父母的房子,2022后全都按新规处理,子女不用再争了,老人和子女都应该注意。
其一,立遗嘱的“人性化”设置。
在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但在实际立遗嘱过程中,一些人担心公证麻烦,或者有时候根本就来不及公证,直到最后离开这个世界,父母也未必把财产给了想给的人。而在新规中则进行了“人性化”的调整,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增加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哪种方便就用哪种,只需要两个人以上在场见证人即可;二是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按照最后时间遗嘱为准,这样就方便了那种有不断改变遗嘱意思表示的行为,让遗嘱更贴近老人的真实想法;三是对知错能改的继承人,只要得到被继承人认可,可重新恢复继承资格。
其二,可将财产交予子女外的第三人。
这一条真的很重要,可能是未来趋势,基本满足了那种还未准备好将遗产给谁、如何给的父母们,起码解决了怕子女未成年不能按照父母的意愿管理利用遗产、夫妻一方再婚嫁的财产被他人觊觎以及子女不孝顺想当然继承财产的情况。举其中一个例子说明:
老李只有一个儿子小李,小李天生好吃懒做,典型的啃老族,但老李随着年岁增加,已不能再给小李任何经济支持,小李一气之下,远走他乡,对病榻上的老李不管不问,倒是邻居张叔叔伺候着老李起居,感恩之余,老李主动跟张叔叔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后者为老李养老送终,离开后房子归张叔叔,小李从而失去了继承老李房产的资格。
其三,男女平等,合法继承人等分财产。
虽然我们目前立遗嘱意识比以前增长了很多,但根据数据统计,绝大部分人并没立遗嘱,所以,当出现没有遗嘱的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遗产实行等分。第一顺位中的子女,无论男女,都可以获得平均分配财产的资格。
例如,王大爷膝下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有两套等值的房产,女儿早已出嫁,老王与儿子一起生活,老王去世后未留遗嘱,女儿以经常照顾老人为由,要求分得其中一套房产,按照新规,女儿的要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四,这3类房产,亲生子女也无法继承。
这并不是虚言。党媒曾发布的《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房产?“继承权”新规来了!》一文,明确指出,“独生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房产了!看起来像谣言,实际情况还真不一定”,并列举了5种财产不能继承,其中就包括两项房产内容。
第一种是父母共有的房产。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举例说明:假如老高夫妻俩有两个子女,妻子离开后,未留下遗嘱,老高此后与其中一名子女生活,后来,老高立下遗嘱后也走了,遗嘱明确房产归一起生活的子女A,那是否意味着子女B就没有继承房产的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妻子当时未立遗嘱,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老高、A子女、B子女平分妻子的1/2房产,即3人各分得1/6房产,而老高的遗嘱只能决定2/3(自己本身的1/2+从妻子那里分得的1/6)房产。可以看出,即便老高立遗嘱指定了唯一继承人A,A也无法继承房产共有部分。
第二种是只有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就是指国家、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和销售的房子,一般包括直管公有住房、企业产等,在98房改之前,公有住房比较普遍,这类住房除了经过房改取得产权的可继承外,其他只有承租权,因为产权属于国家和单位,公有住房使用者只可在允许范围内部分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当然,对于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的公有住房,自然就无法继承。
第三种是设有居住权的住房,继承受到一定“限制”。明年民法典实施以后,给房子设立居住权的情况应该不少,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仅对转售、出租具有排他性,其实对继承也有“限制”。比如说,老谢的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由保姆王阿姨侍候饮食起居,老谢考虑到王阿姨一个人在外无住处,就给她登记设置了终身居住权,这样的话,即便子女继承了这套房子,也不能把王阿姨赶走,只能等到王阿姨去世以后才能真正收回房屋,从这个角度看,继承设有居住权的房屋,流通性大打折扣,所有权并不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