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大学生宿舍天台坠亡 家属表示疑点重重
湖南城市学院建筑学专业大四在读生王某于2019年3月24日凌晨00:46左右从该校男生宿舍顶楼(共11楼)天台上坠楼身亡。当日凌晨1:36分,王某家属接到校方通知,称王某因在宿舍喝酒过量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学校已将其送往医院ICU实施抢救。得知这一消息后,王某亲属当即从家乡等地赶往该校所在地——益阳。家属到达学校门口后被通知前往辖区派出所,后在派出所被告知王某已坠楼身亡。在事发后近一周内,在校方及当地公安机关与家属的沟通调解及调查过程中,校方坚持认为其管理完全到位,只接受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家属三万元补偿,不过在家属放弃尸检要求的前提下最多可以给到八万元的补偿。而学校辖区派出所也仅以口头告知家属“排除他杀”,亦即王某系自杀身亡。时至今日案发一周,王某所属校方——湖南城市学院和当地公安机关仍未对王某坠亡的定性、责任及确切原因向家属进行书面告知,也未能提供相应充足的证据证明“排除他杀”结论成立。鉴于上述情况,家属质疑,湖南城市学院对此事的调查了解存在较多疑点和矛盾,对此事的处理也存在失职、不当和隐瞒嫌疑,导致死者王某坠亡原因至今不明确、相关证据至今不充分。
据当晚跟王某同宿舍及隔壁宿舍的五位同学描述,3月23日当晚十点多,王某一个人在宿舍喝酒,喝到凌晨十二点多时,王某表示要出去透风并第一次冲出宿舍,在场的其他同学将其扶回宿舍。在此过程中,同学描述王某“脚很软,全身无力,脚在地上划着”,在同学将王某扶回宿舍椅子上让其坐着时,王某的头低垂着,眼睛闭着。回宿舍后不久,王某第二次冲出宿舍并乘坐宿舍所在六楼的电梯到了宿舍11楼楼顶天台。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其发生意外,三位同学迅速追赶到电梯,而此时王某的电梯恰好关上,三位同学立马乘坐旁边另外一台电梯跟随王某上了天台(宿舍楼共三台电梯)。到达天台门口时,上述同学均发现王某已跨过天台上几根管道到达外围护栏墙处,三位同学随之先后目睹王某在两秒钟内翻越天台上的护墙坠楼身亡。
现场显示,宿舍顶楼天台外围护墙高度在1.5米左右,而王某的身高在1.68米。家属质疑,王某仅1.68米的身高,在短短两秒钟内,在喝醉酒神志不清醒且据描述没有用脚踩墙壁借力的情况下居然能依靠自身体力完成自主跳楼行为,家属表示不能理解。此外,事发当晚气温在5至10度左右,气候阴雨绵延,王某虽然喝了酒,但这样的天气状况应该不至于要到天台上乘凉透风。
校方表示,事发时王某所乘坐的宿舍电梯虽有监控设备,但由于该设备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久前安装,事发时尚未正常连接,因而无法正常拍摄和调取视频,故无法准确还原事发时的真实情况。家属也反应,当地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日凌晨到达现场,直至今日也未封存电梯监控及对校方所言做出核查。
对于王某舍友对其喝酒情形的描述,家属也持有质疑:王某当时是否真的是一人独饮?抑或与其他舍友一起喝酒?因为在宿舍现场,除王某桌上摆有两种不同种类的酒、几个酒杯外,其对面同学桌面上也摆有酒。而之前被调查谈话的五位同学均表示过他们是学生,他们不饮酒。对此,家属已经向公安机关再次提出要求:对王某同宿舍的同学及其他当晚到过王某宿舍的同学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实际上,家属们赶到派出所的当日就已请求公安机关立即开展此项补充侦查检测,但获得的答复是可以配合,只能家属自己去检测。事发后王某家属带着两位被叫到了派出所的同学前往益阳市中心医院抽血检验(该宿舍共四名同学,剩余一位舍友据说与死者感情最深,事发后因此事精神崩溃被家长接回了家),但中心医院表示他们无力检测酒精含量,在家属的一再询问下,办案机构人员表示只能送到长沙、常德等地检测。由于家属忙于调查学校事件,前来益阳的人员数量有限,因此至今未能将血液送往外地检测,只能自行临时存放于所住酒店的普通冰箱中。
此外,家属质疑该校对学生的住宿管理机制并不到位:王某深夜在宿舍喝酒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这明显违反校纪校规,醉酒后众多同学将其拉回追赶过程中又有捶墙叫喊等吵闹行为,校方管理人员当晚为何未上楼检查并监督管理?王某醉酒出现明显异常行为时,在场的几位同学为何没有按校方规定第一时间向宿管员或辅导员请示报告。
家属认为,当地公安机关在没有调取监控录相、没有检测当晚出现在现场的王某几位舍友同学酒精含量、也没有进行尸检等充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家属接到校方电话后10个小时赶到当地之前,即已做出“排除他杀”结论,且至今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这不符合命案的侦查内容和办案程序。而仅仅主要依据对王某同宿舍两位同学的笔录、对坠楼后的现场侦察等工作内容即做出“排除他杀”的结论,过于草率和片面。
王某宿舍第一现场显示,其宿舍桌上还有案发当晚据说是他本人饮用的一瓶红葡萄酒、一瓶白葡萄酒及多个酒杯,现场两个瓶子均显示为空瓶。死者宿舍卫生间能明显看到疑似倾倒红酒痕迹。
顶楼天台上铺设的管道、天台1.5米高的外围墙、卫生间疑似倾倒红酒残迹
死者王某桌面摆放的两瓶葡萄酒及酒杯
在家属的反复质疑下,校方至第三天终于回忆出王某有女朋友的细节,并且在事发当天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即已对其女朋友做过笔录,并且提示家属此次出事是因为王某在感情上受挫,与女朋友发生了矛盾导致情绪失控从而产生轻生冲动。当家属再次提出要查看手机内容时,警方和校方却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王某手机解密,并说王某与其女朋友在发生争吵后即已互删微信。对此,家属质疑:为何学校及其他同学在事发初期与家属沟通,并且是在家属反复多次询问王某是否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各方均予以否认。而是到几天后所有人确实是一点自杀动因也探讨不出的情况下再告诉家属其有女朋友的事情?后据王某女朋友介绍,3月23日王某死亡的当天下午,她因王某未带齐学习资料埋怨了他几句,但并未发生任何激烈冲突,二人从见面到分开只有二十分钟左右,发生不快的时间只有三分钟左右。此外,所有参与过谈话的同学也皆未提及过王某事发前有情绪波动迹象,包括事发前在宿舍内有较为明显的悲愤情绪。家属表示,王某性格外向,阳光开朗,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且家庭关系健全和睦,对爷爷奶奶父母长辈十分孝顺,与兄弟姐妹们友爱融洽。在家中王某又是两代单传的男性独苗,应该知道自身的家族使命担当。且王某在事发前还和家里沟通表示考研资料都买好了等等,根本不存在任何自杀的诱因动力。
家属认为,死者王某所在的湖南城市学院存在制度监管缺失、硬件设施不健全不到位等诸多问题,且在事发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回避、掩盖的迹象,这让家属难以接受。家属表示,无论从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证据上看,王某都不存在充分的自杀动机和证据。无论是学校还是办案机关,均不能仅凭几位在场目击室友的片面说辞、简单笔录和现场勘验就断定王某是自杀。
家属表示,到学校后的一周内,他们虽然悲痛万分,伤心欲绝,但仍秉持着对学校的尊重,对办案机关的信任,对他人的理解宽谅,始终保持了理性克制,不吵不闹,以理推进,至今他们也只是在学校批准并陪同的前提下进过学校两次(第一次是事发第二天在各方陪同下到宿舍看现场,前后约一小时。第二次是死者头七之日家属烧了点纸钱以表祭奠哀悼,前后约二十分钟)。这一点,是连校方和警方也不得不始终承认并多次表示肯定和感谢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视家属方要求调查事实真相的正当权力,更不能推脱其应当承担的合理赔偿责任。否则,家属方虽从主观上并不愿此事扩大,但着实出于无力无奈只得被迫向上级相关部门表达诉求,通过诉讼等合法合规合理的渠道反映问题。
家属呼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办案机关等相关部门应成立高一级的调查组来彻查此事,尽早澄清本案诸多疑点,尽快还原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