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房产税改革
大唐税改:两税法如何跑偏
大历十四年(779年),唐朝首都长安的大明宫。
户部呈来的大堆紧急奏札,令唐德宗还没享受完登基大典的喜悦,就不得不面临税制崩盘、国库亏空的危局。帝国的大厦表面光鲜,根基却在溃烂。必须改弦更张,换个活法。
在这堆奏札中,有份令唐德宗眼前一亮。宰相杨炎将其筹谋已久的税改方案,在这份奏札中和盘托出。经过半年多的君臣研议,唐德宗决定力排众议,不搞试点,直接颁行。
建中元年(780年)正月,这个名曰“两税法”的新税制,连同新皇帝的第一个年号一起,在全国人民面前亮相。
推倒重塑
唐帝国的赋税收入,主要是以均田制为基础上的“租庸调制”来保障的。然而,长期以来的土地兼并破坏了均田制,自耕农大量消亡,沦为佃农或流民,使租庸调制形同虚设。安史之乱不仅摧毁了唐王朝的小农经济基础,而且随之而来的藩镇割据,使真正听话、按时给朝廷纳税的区域急剧缩小。开销日增,收入锐减,老百姓的税负越来越重,加上朝廷对地方失控,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富户勾结官府,利用税制缺陷,故意逃税,将税负转嫁到穷人头上。
按照宰相杨炎的思路,“两税法”就是针对这些弊病而去的,至少做了五方面创新:
其一,量出以制入。一反“量入为出”的传统财政原则,提出“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先对国家财政支出做预算,再据此核算与之匹配的财政收入。这种需求端导入的财政治理模式,开创了编制财政预算的先河。
其二,优化标的物。“以资产为宗”。就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来确定应纳税额。“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计税简便易行,拓宽征税广度,体现公平公正。
其三,归并税和费。将繁杂的税费简化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以居住地户籍人口和财产状况分别课税。居无定所的商人,在途经州县纳税。有利于税制简化和税负瘦身,堪称唐代版“费改税”。
其四,税收货币化。规定除田亩税以谷物形式交纳外,其他类型赋税一律折合成钱币缴纳。推动农民将应税物资投放到市场上售卖,繁荣商品经济,提高货币信用度和流通效率。
其五,纳税定期化。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对于纳税人来说,只交一次即可。如有延误纳税等特殊情况,可由有关部门统筹协调。
缴税分两季,税种分两类,故名“两税法”。
两税法出台后,得到当时高层和后世史学家的高度评价。翰林学士陆贽就称赞杨炎“扫租庸调之成规,创两税之新制”。胡均《中国财政史讲义》称赞两税法“杜侵欺,均贫富,既可救一时之弊,而其简单易行,规模式廓,尤足以笼罩千年”。
从内容看,“两税法”新政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利于减轻百姓负担;从战略上看,两税法是用经济手段将各地的财政自主权收归中央,能够起到对藩镇割据釜底抽薪的作用。然而,新政的实施,不仅顶层设计要符合实际,还要得到有力执行。唐德宗治下的帝国官僚体系,能否将好事办好呢?
善政跑偏
贞元三年(787年)十二月,唐德宗在长安城外的新店打猎,偶入一农户家里。按说,天子驾临,百姓肯定受宠若惊,山呼万岁,甚至语无伦次。可是,这位名叫赵光奇的农民,却三言两语把皇帝搞郁闷了
赵说:“盖由陛下诏令不信于人,所以然也。前诏云‘于两税之外悉无他徭’,今非两税而诛求者殆过之,后诏云‘和籴于百姓’,曾不识一钱而取之,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致于京西,破产奉役,不能支也。百姓愁苦如此,何有于乐乎??”
这位踌躇满志的皇帝万没想到,自己苦心推行的两税法,特别是三令五申“除两税外,应有权宜科率、差使一切悉停”,非但没有给百姓带来福音,反而落得政府失信的恶名。赵光奇的抱怨,只是两税法在执行层面“跑偏”的一个缩影。
贞元十年(794年)五月,陆贽对两税法的制度缺陷给予了严厉批评:一是“不务齐平”,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税额;二是“但令本道本州各依旧额征税”,州府掌握征税自主权;三是州府各自为政,税负轻重差异较大;四是税收统计、解送工作混乱无序。四个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为执行层面的胡作非为开了绿灯。
制度设计的问题,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首当其冲,就是逃税。“旧重之处,流亡益多,旧轻之乡,归附益众”,从重税区逃到轻税区。当地官府为完成征税任务,就把逃亡人口的税额摊派给没逃亡的人,导致许多纳税人家破人亡,加剧更多人的逃税冲动,陷入恶性循环。
货币化纳税,本是促进商品经济的有益举措,但给纳税人添了很多麻烦。农民不得不将实物运到京城附近,徒增运费,还要被迫客串商人,将实物变现,更要承受当时“钱重货轻”、通货紧缩带来的实物贬值损失。据统计,到元和十五年,铜钱升值5倍,也就意味着在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增加了5倍。
中央政府曾想履行监管之责,治理乱象,却山高水长,鞭长莫及。
归咎人祸
最糟糕的是地方官的营私舞弊和任性加征。
实物变现,对纳税人来说,有“虚估”和“实估”两种价格。前者是中央政府制定的保护价,高于当时市场价;后者是地方自行制定的官价,选取当时最低的市场价为标准。有些官府利用两者的价差,实价收购实物,再虚价卖给百姓,牟取暴利。
至于苛捐杂税,旧的归并了,新的又来了。建中二年(781年),朝廷有战事,开支巨大,便将商税从三十税一提高到十税一。两年后,朝廷又开征屋间架税和算除陌钱,前者类似房产税,后者类似交易税。
中央带头出尔反尔,地方自然群起效尤。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剑南西川观察使韦皋先后奏请增加两税税额20%,分别获批。
自此,唐德宗自废武功,两税法的规则自他而兴,由他而毁。
贞元九年(793年),唐德宗大赦天下,宣布“诸司使及诸州府,除两税外,别有科配,悉宜禁绝”。如此话语,所有人只当一纸空文,呵呵而已。
此时,两税法的推动者杨炎,已经逝去十二年了。曾几何时,他位极人臣,深受皇宠;曾几何时,他成就斐然,风光无限。然而,他卷入了朝堂之上的派系倾轧,整死大批政敌,并将责任推给皇帝。说到底,杨炎只是技术官僚,做点设计,搞点权谋,缺乏宰相应有的大局观和政治敏感性。
建中二年(781年),轮到别人来整杨炎了。失去了皇帝的信任,他的仕途也就到了头。流放路上,他感慨良多,以《流崖州至鬼门关作》寄托自己的情怀:
一去一万里,千之千小还。崖州在何处?生度鬼门关。“生度鬼门”,斯人已去。杨炎的个人悲剧,或许也是这场改革避不开的代价吧。(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博士 唐博)
房地产重磅!租购并举、改革预售、税改,中央明确住房制度未来几大发展方向|解码三中全会
界面新闻记者 | 王婷婷
房地产行业距离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又近了一步。
7月21日,据新华社发布,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作出的战略部署,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问题,作出《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其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共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是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对此,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保障房-刚需”非常清晰地结合,这既是对保障房的明确定位,也对刚需后续的住房产品有明确规划。该政策对于各地规划刚需类型的住房产品有非常重要启发,也有助于保障房真正发挥保障功能。
除刚需外,此次政策也提出要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在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看来,支持多样化需求,这既是需求端的多样化、个性化、差异化所使然,也是指导供给侧改革的标尺。“未来,不管是商品房供给,还是租赁房供给,保障房供给,都要做好需求调研,以需定建、以需订购。”
包括近期各地调整建筑规范、容积率计算规则等,提高居住品质等,也是支持多样化需求的体现。
第三点,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除此之外,此次政策也明确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
李宇嘉认为,这是完善中央和地方在调控房地产方面的权责分配、实现权责对等,是提高治理能力的体现。也就是说,将调控的权力给到地方,也将稳定房地产的责任赋予地方。在城市分化、区域分化,购买人群差异化的当下,地方需要在自主权的前提下,落实因城施策,才能将房地产管理好。
一名头部民营房企人士告诉界面新闻,楼市大降温之后,房地产调控由紧转松,更好地因城施策,让地方政府决定政策的松紧度。其中提到的取消或调整限购、取消普通住房标准等,其实大部分城市已经执行了。
在其看来,改革商品房预售,大方向应该是要推进现房销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从之前提的双轨制来看,还是从鼓励改善性住宅角度提出,这样相当于提高房地产行业门槛,有利于减少供应量、提振购房者信心,起到维护市场中长期的稳定作用。
最后一项利好是,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严跃进表示,从税收层面来说,最近几年变动较大,即从“房地产税开征”转向“持续降低交易的税费成本”。从完善的角度看,未来将立足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化的市场特征,确保房地产税收制度更加灵活和精准。
“目前,房地产循环受阻,包括土地从开工到销售,新房和二手房、刚需和改善等,都存在阻碍,阻碍之一就是交易或循环成本太高。”李宇嘉指出,未来会全面捋顺房地产税收,降低开发环节、交易环节的税负,比如配合消费税改革,降低增值税依赖,从而降低地方政府新增开发投资的激励,鼓励商品房交易和循环,做大终端交易规模,从而增加消费税。
毫无疑问,房地产税改革也箭在弦上。
“中国已实现了不动产全面登记,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已经具备了征税的条件。”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向界面新闻表示,房地产税核心问题在于税基和税率的确定,这是对老百姓影响最大的问题。
而房地产税的税基是指对什么样的房子征税,是所有房屋都征税,还是首套豁免,从第二套以后开始征税,还是按照人均额定免除面积,超额部分征税,税率是按照房屋总价的百分之多少计税。
宋红卫认为,不同城市房价差距较大,但是不同城市中低端收入差距远小于房价差距。每个城市的税率是一样的还是差异化?如果不一样,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收税?这些都是征收房地产税的难点。
上海中原地产分析师卢文曦向界面新闻指出,整体而言,如今的住房体系建设越来越清晰,市场层面归市场层面,保障归保障。以前是满足基本需求,但现在已慢慢转向改善层面,从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过渡到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一是要激发市场需求,第二也要去满足市场需求。
“当整体城市化进程进入到一个高位,同时商品房的需求进入到瓶颈期时,再加上房价还处于高位,便采取了租购并举这样一个新的行业发展模式。”合硕机构首席分析师郭毅告诉界面新闻,这也是不少成熟发达国家在房地产进入到相对成熟阶段的时候,会采取的新发展模式。
从市场化调控来说,这一次是中央给了地方更大程度的放权,而且调控方向也给出明确指引,包括限购政策的调整和取消、普宅标准的调整和取消等,这都是前所未有的。接下来,针对一线城市可能也会出台一些更加积极的政策调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房地产政策内容是放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的。严跃进分析,其含义在于,要从民生的角度思考新一轮工作,尤其是要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角度进行。
“房地产工作的定位非常清晰,一定要从人民的导向进行,从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包括购房的问题、房价的问题等,后续更是需要研究新一轮改革时期老百姓住房民生的新诉求和新需要,立足需求谋划发展。”严跃进表示。
税制改革撬动“共同富裕”:个税、房地产税有何新动向?
在完成脱贫攻坚后,中国瞄准共同富裕,并给出一个有挑战的长远目标:在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除了要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外,规范和调节高收入也是一大重点。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下称“文章”)。文章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文章在谈到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六大要点工作中,其中之一是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而具体举措中不少跟税收制度改革相关,涉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
多位财税专家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加大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文章在加强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上,指出了税制改革新方向: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人群的资本所得征管将明显加强;房地产税在立法推进同时,近期有望选取部分城市率先开展试点;消费税在征收环节后移的同时,一些奢侈品、高消费行为有望纳入征税范围;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支持力度会加大,以鼓励捐赠。
高收入个税征管强化
目前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自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不过这一数值仍处于较高水平。
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需要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等。
文章指出,在依法保护合法收入的同时,要防止两极分化、消除分配不公。要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告诉第一财经,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目前真正的高收入人群中,不少收入来自于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等资本性收入,部分人通过隐瞒这部分收入或恶意税收筹划等手段偷逃税。因此需要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即通过强化征管,使得高收入人群资本性个税收入应收尽收,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范子英也认为,未来个税改革,将会进一步加强对资本所得的征管。
事实上,高收入人群征管已经在不断强化。9月底国家税务总局罕见首次披露三起高收入偷逃税案例,一起是安徽某药业公司老板利用“阴阳合同”隐瞒股权转让收入逃税案,另两起是网红主播偷逃税案。
税务总局表示,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随后包括北京等省市出台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中,要求提高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和监管水平。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教授告诉第一财经,资本利得的征税关系到高收入的调节,但是,高收入规范的税收调节不一定从税率上调节,也可以从有效征收率上着手,当有效征税率提高之后,税收的调节效应更为显现,不但促进了税收公平,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税收的调节效率,使其发挥实际作用,促进共同富裕,并不会抑制高收入人群及企业对于社会贡献的积极性。
2019年个税改革一大要点,是首次将工薪、劳务报酬四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施行3%~45%统一超额累进税率,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财政部也曾公开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学界热议资本所得是否纳入综合所得范围。
粤开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劳动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资本所得税率为20%,未来可能推动实现所有收入一视同仁,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所得。
房地产税试点
除了个税外,房地产税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中国对个人住房免征房产税,而当前税制改革一大方向,正是对个人住房开征房地产税,取代当前的房产税等税种。房地产税法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组织起草。
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
“房地产税涉及方方面面,较为敏感,因此推进非常慎重。中国不少成功改革采取先试点,然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房地产税改革也是如此,在立法推进的同时也开展试点,而试点经验可以更好地推进立法工作。”施正文说。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当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李旭红表示,房地产税在促进共同富裕上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由于其是重要的财产税,可以发挥对于所得税补充的调节收入分配效应,因为财富分配的调节,不仅仅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调节,还包括资本利得、财产性收入的调节,所以房产税与所得税相互配合才能够发挥协同效应。
“但是毕竟房产税征收与房产的所在地密切相关,而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结构、特点及规模不一样,运用试点的方式可以更为结合中国地方经济的现实情况,并且发挥更好的调节效应。”李旭红说。
罗志恒认为,房地产税开征是大势所趋,且试点箭在弦上,先试点再总结经验并全国推行,这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方法论。在全面贯彻“房住不炒”以及推动中国从房地产繁荣走向科技和制造强国的大背景下,房地产税不能缺位。
他表示,房地产税开征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其回归住房属性。在当前共同富裕背景下,房地产税能够削峰填谷,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在当前房地产调控继续强力进行,土地出让市场快速降温,此时必须要有新的税种弥补土地出让收入不足,并且要尽快实施。
消费税扩围
中国消费税是针对特殊消费品征税,其中包括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等奢侈品,也能起到一定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2014年起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对征收范围、部分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比如2016年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消费税等。
文章指出,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施正文表示,目前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端,而目前国务院明确的改革重点之一,正是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端,因此即便税率不变,由于征收环节后移就能起到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文章明确要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未来更多的奢侈品、高档会所等服务消费、高污染产品有望被纳入。
罗志恒认为,可以考虑对新增奢侈品(如私人飞机)和高消费行为(如高级会所消费等)、高碳产品征收消费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的研究表明,消费税扩围可以将高标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比如私人飞机、高档皮草产品、高档箱包、红木家具、不可降解包装物等。一些高档生活务、高耗能、高污染服务类产品也可以考虑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比如高尔夫、高档演出等文化娱乐产品、高档医疗保健服务类产品、高档桑拿洗浴、赛车等高档体育等。
文章指出,要加强公益慈善事业规范管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为了推动共同富裕,中国正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中第三次分配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而这基于自愿并非强制,为了鼓励高收入人群慈善捐赠,国家通常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施正文表示,目前在慈善捐赠激励力度上还不够,比如实物捐赠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等,捐赠扣税有比例限制等等。上述文章明确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来这方面激励力度会加大。
李旭红认为,可以扩大对个人捐赠所能享受的最高优惠扣除比例额度,同时适当降低对于慈善捐赠税收激励的门槛限制,包括适当扩大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等。此外,还应当合理简化免税退税的程序,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享受到捐赠相关税收优惠的好处,提高其开展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助力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罗志恒建议,可以考虑不设置慈善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限制,据实扣除。减少认证程序,降低抵扣的认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