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产赠与—天津100万的房子过户费多少钱
一讲就懂:房屋过户(继承赠与买卖)哪种方式最省钱?
很多父母买房子,大部分是为了将来能够把房子留给子女,但很多人不知道,要想把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其中还需要支付一笔不小的税费。
那么在继承、赠与和买卖等方式中,哪一种方式是最省钱呢?
▌买卖方式:
▌赠与和继承方式:
从上面的表格中,我们不难看出继承过户在这三种方式中的税费最少。
但是如果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房产再出售时的税费又是什么情况呢?
在不满五年的情况下,继承和赠与方式的成本比较高,其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高,此时选择买卖方式转让房产比较划算。
不同方式获得房产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以下都需要填报《房地产继承不征契税相关情况说明》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一)司法继承/公证继承:
1、申请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需要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3、法律文书:继承公证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未通过公证或司法程序继承:
1、申请人或代理人、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下之一均可):①被继承人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户口簿),②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③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4、亲属关系证明,即申请不征契税个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下之一均可):①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明,②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③亲属关系公证书;
5、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该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申请代为继承不征契税的材料:①已故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证明,②申请代为继承不征契税的申请人与已故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6、遗嘱:有遗嘱的还应提交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三)房地产遗赠:
1、申请人或代理人、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受遗赠人本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需要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3、其它材料:①通过公证程序接受遗赠的,提供遗赠公证书;②通过司法程序接受遗赠的,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③未通过公证程序或司法程序接受遗赠的,需要提交遗赠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和遗赠的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四)房地产赠与:
1、赠与双方或代理人、共有产权人身份证明,如果赠与双方无法亲自到场的,应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公证委托的可不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分别持证的,应提交所有不动产权证书;
3、 通过公证程序无偿赠与的,提供赠与公证书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以上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和沪地税财行[2011]32号《关于印发<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陈建亮)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安家”之前先家安,这些法律知识助你妥处家庭房产赠与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西城法院 戴睿狄 田晓昕 王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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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房产,不仅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住所,更承载着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亲情记忆与感情寄托。但在动辄百万、千万的房产价值面前,亲情不一定可以承受诱人利益的考验。有时骨肉至亲甚至会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变成老死不相往来的陌生人。
01
赠与房产
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
案件详情
林先生和钱女士是夫妻关系,小林是二人之子。2017年,林先生、钱女士与小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将夫妻名下位于西城区右内西街的一处房产赠与小林,但房屋由二人居住至百年之后。2019年,小林要求父母去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父亲林先生表示现在生活困难,不同意把房屋过户给小林了,但母亲钱女士则表示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因父母存在意见分歧,小林将父母林先生和钱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履行赠与合同义务。
法官说法
据介绍,《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林先生与钱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林,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郭云燕庭长介绍到,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钱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李,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02
房产十万“卖给”儿子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案件详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对此案例,法官解释到:房屋虽然登记在王女士个人名下,但因为是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所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李先生去世后,房屋析产之前,该房屋应当属于王女士和儿女共同共有。故王女士在丈夫李先生去世后,将房屋出售给儿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虽然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显然并非市场交易价格,且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双方实际上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结合案件情况应当认定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关系。该处分行为未得到女儿的追认,王女士与儿子之间的赠与是无效的,同时,基于王女士和儿子的身份关系,二人在明知该房屋未经析产继承尚有女儿份额的情况下,仍私自处分房屋,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恶意串通,损害了女儿的利益,因此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03
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卖房
女儿起诉房屋无法追回
案件详情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张是二人之女。2015年,李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父母共有房屋,小张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7年,张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5万元的市场价格出售给了韩先生,韩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小张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张先生和购房人韩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李女士去世后,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和小张共同共有,但小张在这个案件中遭遇了‘善意第三人’。”郭云燕庭长介绍到,由于房屋只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购房人韩先生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示的信赖,与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张先生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因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并不构成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另一方面,购房人韩先生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韩先生对房屋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法院对小张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家庭房产纠纷,往往存在着家庭协议内容模糊、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清晰,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所有权人数量较多且需追加继承人等特点难点。”据王元田副院长介绍,为妥善处理上述情况,北京西城法院从家庭房产协议的特点出发,合理解释当事人隐含在协议内容之外的真实意思,以平衡各方在经济上的利益诉求。在证据采信方面,全面综合考量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避免机械使用某一证据认定事实。在房产权利主体方面,严格审查诉讼参加人,对继承人排查疏漏。在化解家庭矛盾方面,通过引入外部调解组织力量促成家庭和解,加强判决说理并引入判后答疑纠正违背家庭道德的行为。
法官建议:一是家庭成员在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暂时不具备过户登记条件的,应当先行办理公证手续。二是在办理继承时,家庭成员最好通过家庭会议妥善处分房产,避免产生家庭矛盾。三是如果家庭成员间已经因房产处分产生纠葛,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房产,以避免因他人善意取得导致房产无法追回;如果确已无法追回,可以向无处分权人,也就是原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房子承载着家庭的幸福,但亲情才是家庭幸福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