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项道 房产证,江浦办房产证在哪里
2015年大连问题楼盘大曝光
现今社会买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真可算得上天大的事了,许多人可以说将一辈子的积蓄都拿出来买房,买房前充满着对未来生活的各种美好憧憬,买房后都盼着各个环节能够顺顺利利,早点入住,如果这其中出点什么岔子,真真是要了亲命了,尤其是发现竟然被开发商骗了!房子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了钱房子却拿不到手,那么一厚沓子钱打了水漂?别以为这样的事摊不到你头上,今天小编我就来说说在大连在你身边的问题楼盘,直接点名道姓给大伙敲敲警钟!高新园区浦项道交房与装修标准差太多
2015年3月22日,大连一高层住宅外墙保温板被大风吹掉的新闻在朋友圈疯转,大多数人都没想到,这个高层住宅竟然就是那个韩国人建造的自称独树一帜的智能化环保项目:浦项道!
到底是大连风太大,还是房子的质量太差!
记得当年浦项道样板间开放的时候,许多看过的人都称赞说做的真好,可是谁能想到,当初高大上的浦项道样板间欺骗了多少购房者,浦项道号称韩式豪华装修,高达5000元/㎡的装修标准,真的很贵好吧,那房子到手后,肯定是谁看谁羡慕的豪宅了,可是事实呢?啥也不说了,咱们一起看看我们房价点评网的分析师在验房现场拍摄的交房实景吧。一边看一边跟着小编在心里默念:“5000元一平的装修标准”!
以上图片均是来自房价点评网分析师在浦项道4号楼现场拍摄的,户型为98平,大伙看了有没有觉得这5000元/㎡的装修费完全不值?装修细节太粗糙,各种拆了重装,关键是你倒是把线埋好,洞给堵死啊,这样就交房你让谁能不心塞?必须给差评啊!
据了解,由于浦项道交房与装修标准相去甚远,并且在无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强制交房,业主拒绝签字,部分业主已经开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金州新区天鸿展视界开发商欠款无限期拖延交房天鸿展视界项目是由天鸿集团在2010年打造的金州新区住宅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23.2万平,建筑面积72万平,总户数7300多户,万万没有想到如此大开发商大体量的项目,竟然也会出现资金问题!
天鸿展视界5#和22#两栋楼原计划是2014年10月交房,由于开发商资金问题,水电未通,迟迟未能交房,业主找开发商沟通多次,对方均表示没钱,交房时间无限推迟,目前房价点评网分析师在现场发现项目销售中心大门紧锁,已经无人办公了。据了解该项目一直宣称尚未开盘,但实际上从2010年就已经开始卖了,有业主称今年春节前后曾在朋友圈看到过施工单位讨伐开发商欠款的消息,据其他已入住的业主称,他们房产证已经都办下来了,只是唯独后开的两栋楼交不了房。
随后房价点评网分析师又来到了天鸿1.7英里项目,发现售楼处也关闭有一阵子了,楼盘外立面还没有施工完毕就已经入住,甚至有的楼栋外面还有铁架子。
保税区苏荷壹号开发商跑路购房者跪诉开发商跑路,这个是小编最不能容忍的,苏荷壹号是红枫房地产在大连开发的第一个项目,2013年,业主在交完了首付款到有关部门办理贷款时,被告知开发商缺少相关手续,因此开具的文件无效无法办理贷款。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退款,但是开发商一拖再拖并承诺一定会按期交房同时尽快补齐相关手续,结果等到交房日期仍没有任何消息,此时开发商已经携款跑路了。据了解,有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真心希望这些被骗的业主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2014年12月因“苏荷壹号”迟迟未交房业主下跪讨房
由于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许多经营不佳的开发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无法偿还债务,无法继续工期,很难在预定日期交房。房价点评网分析师在走访时也发现,金州新区、开发区、东港商务区等地多个项目存在问题,风险隐患较大。购房者在以上区域买房时,一定要多加判断、仔细辨别。必要时,也可以向房价点评网的分析师咨询,避免陷入购房雷区。
分析师有话说购房如何避免落入雷区,房价点评网的分析师给大家提出了三点建议,大家一定要仔细看!
1、交钱需谨慎,购房者在缴纳定金前一定要让开发商出示五证,如果证件不全将无法办理贷款,后续签合同、交房、办产权证将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
2、不要轻信广告宣传及样板间的包装。样板间看上去宽敞明亮,视觉效果很好,但是建议购房者一定要到实体房内亲自考察,是否跟样板间一样。亲身体会一下空间尺寸、景观视野、建筑质量等等,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3、多途径考量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如果此开发商曾经开发过其他项目,可以从老项目了解,如果是一个新的开发商,那么一定要尽力了解这个开发商的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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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停车的问题都在这里了 临沂市出台停车设施管理指导意见
齐鲁网临沂11月13日讯近日,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出台《关于规范停车设施管理相关问题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把市民关心的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权,小区建筑区划具体范围,小区车库产权登记等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指导意见。
小区停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凡是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中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无论是地上车位还是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未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上述规定有不同理解的,可以咨询法制部门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小区建筑区划具体范围
建筑区划一般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以便于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上述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以内均属于建筑区划范围。对建筑区划有异议的,可以咨询房产管理部门。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判断车位、车库是否属升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为准。对配置比例、数量、位置等有异议的,可以咨询规划部门。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产权登记
对于规划用于停放汽的车倒(含地上车位)、车库能否办理产权的问题,建议咨询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
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货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城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其他承租人租赁建设单位的车位,应当交纳车位租赁费。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货建设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应按照规定付费。
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主体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主体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管理企业。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后,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主体为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管理企业。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规定,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委会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主体为社区居委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管理企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问题由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小区车位只售不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车位的使用是不完全依照所有权的规则来进行的,建设单位并不能单方决定车位应当如何处置,而应当通过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对建设单位规定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目前山东省浸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惩处,建议答询房产管理部门,或者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沿街两侧开放区域停车
城市道路两侧因建筑后退红线而留出的规划设计未明确具体功能要求的开放区域为市容市貌控制区,原则上不得设置施划停车位。确需施划停车位的,在市里没有出台统一的施划管理标准之前,应当征得属地城市管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的同意。擅自在上述区域停车造成的纠纷,应当自行协商解决。
路内停车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依法设置的道路停车治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随意占道停放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道路具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根据上述规定,对因道路停车产生的问题,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单位依法处理。
停车场备案管理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停车场的登记备案工作是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信息的登记认可,不改变停车场(位)的权属和性质,不影响收费政策的实施,不改变既有现状,不影响当事人各方的既有权益。经营者登记备案的材料造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未履行日常管理职职责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第生十六养规定,经营性城市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做好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和养护,确保各项设施设置齐全、运行正常,并遵守有关规定。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
门负责查处。
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主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罪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