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房产局【房产纠纷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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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产局【房产纠纷起诉流程】

什么情况下,可以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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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的题目是行政机关补下文件可以当行政诉讼吗?来谈谈。最近有当事人问,他与人发生纠纷被打,派出所不知何因不予处罚且一直拖着,他不高兴,问能否打行政诉讼,我说不可以。那什么叫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机关对你做出决定,你不服可打行政诉讼。

2. 比如申办房产证,房产局下达文件说不予办理,可就这决定起诉房产局。比如考通过后向公安局支队申请,支队说不符合条件下文件,可起诉支队。

起诉房产局【房产纠纷起诉流程】

3. 还有与人打架,若别人先动手或把你伤得重,触发拘留,你认为对你拘留十天,对对方拘留三天的决定不服,可告这个决定,这决定是重要证据,即任何行政机关给你下达决定,你不服这个决定就可告公安机关,谁下达文件告谁,就是告要求撤销决定,重新做决定,如认为处罚十天太重,要求改为五天或三天,就起诉某某公安机关撤销决定,要求重做决定,这就是行政诉讼。

4. 还有其他行政的事,如结婚证写错出生年,对自己影响大,可要求民政局重新颁发结婚证,若婚姻机关不给改,可起诉民政局。

5. 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包括个人或公司与行政机关的事,如市场监督局处罚单位,企业可要求撤销,如环保局说企业乱排污、污水不合格而处罚,若认为处罚太重,可起诉环保局。行政诉讼基本的就是行政机关要给你下达一个决定才能打官司,否则不能打。

6. 如果认为任何机关应给你下文件却不下,什么都不说,不吭声,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不能没下达就起诉,这就是行政诉讼。

7. 说说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不是没证据就说要打行政诉讼。今天给大家讲讲什么叫行政诉讼。

贵州安顺71户业主办房产证逾期起诉开发商,检察机关协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4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

起诉房产局【房产纠纷起诉流程】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办理房产证逾期

业主起诉开发商违约

案例显示,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该案经一审、二审,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案涉房屋尚未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手续,达不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为由,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对于逾期违约金,认为张某在接收房屋时怠于发现案涉房屋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并放弃了拒绝接收该房屋的权利,本身也存在过错,故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398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某不能举证证实逾期对其造成的损失,最终酌情判令某房开公司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为标准,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5500.93元;2018年12月26日起至某房开公司交付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以张某已交付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零点一五进行计付;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同时,另有70户业主也对某房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办理房产证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作出类似判决。

申请检察监督后

双方最终和解

张某等71户业主不服再审判决,向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该案。

检察院审查认为,再审判决未按当事人合同约定计算逾期违约金理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并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为妥善处理该系列纠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从各方面充分评估案件监督的法定性和必要性。

一是经与人民法院沟通了解到,若按照合同约定裁判,不但得不到执行,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从而出现购房户权益更难保障后果。考虑到房开企业实际经营困难及后期执行问题,人民法院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多有调减。

二是经类案检索发现,对于涉商品房逾期违约金,全省各地法院调减规则不尽统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该系列案件违约金调减幅度较大,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达不到督促合同各方当事人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

三是某房开公司因案涉纠纷被多次投诉,正常运转遭受严重影响,且尚有其他债务纠纷,存在破产风险,不具备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能力。但其在某商业银行缴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尚余50万元,且有车位租赁费收益,实际承受能力高于生效判决确认的标准。

四是虽然案涉房开项目因未申请办理商品房现房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但经沟通,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表示在完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将优先协助企业办理产权证。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简单提出抗诉并不能解决张某等业主的实际问题,检察和解可能是处理案件比较好的方式。省、市两级检察院围绕矛盾症结,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银行等部门沟通,协同开展和解工作。

一是积极协调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完善相关资料,为71户业主办理了产权证,解决了张某等人最关心、最担忧的产权问题,为全面和解奠定基础。

二是通过协调有关银行,对某房开公司已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预存的5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解除查封,为房开企业清偿业主违约金提供条件。

三是做好对张某等人的释法析理工作,经过耐心解释,张某等71户业主最终同意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三支付违约金。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由某房开公司用工程质量保证金50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足部分用车位租赁费抵扣,71户业主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据介绍,这一案例的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房地产监督案件中,应着眼实质性解决购房者困难问题,依法能动履职,切实维护民生民利。住房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是“检护民生”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房地产纠纷案件中,要结合房地产调控政策和市场经营现状,充分评估购房者诉求实现的可能性,并以此为导向,选择最优处理方式。

本系列案中,法院调减违约金依据不足,违背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但“一抗了之”既无法解决问题,也将面临再审后按照合同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鉴于此,检察机关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充分评估实质化解争议的可能性,能动开展检察和解,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购房者反映强烈的问题及违约金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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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权妄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原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光辉被“双开”

8月7日,廉洁四川发布消息,日前,四川监委驻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对原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王光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四川省监委指定德阳市监委管辖,德阳市监委指定罗江区监委管辖,罗江区监委对王光辉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王光辉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责失管,擅权妄为;违规变更招标方式,提前确定项目承揽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房产开发、销售、装修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王光辉严重违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四川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光辉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按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由罗江区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此前通报: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王光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月28日,据四川监委发布消息,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王光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监委驻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纪检监察组正对其进行纪律审查,经四川省监委指定德阳市监委管辖,德阳市监委指定罗江区监委管辖,罗江区监委正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王光辉简历

王光辉,男,汉族,1971年7月生,四川泸州人,在职大学学历。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

1996年7月至2006年11月,先后在泸州市市政勘察设计院、古蔺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工作;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任古蔺县建设局总工程师;

2007年9月至2011年1月,在省煤田地质局工作,历任一三五队基建科科长,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1月至2020年11月,历任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四川中成煤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四川众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0年11月起,任四川煤田众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2024年2月28日,通报被查。

封面新闻综合“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四川监委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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