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房产管理处、投资房产即墨还是胶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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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一小时办结!即墨不动产登记受理“居住权”登记申请

半岛全媒体记者 于红靓

“居住权”作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一经公布便引发广泛关注。近日,为做好不动产登记与《民法典》实施相关的居住权登记的衔接工作,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新修订的登记规程决定从2021年5月1日起依法受理“居住权”登记的申请。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至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申请办理登记不收费,办理时限一小时办结,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咨询电话:0532-88525834、0532-88527957。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内容,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通俗来讲,“居住权”就是房主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赋予任意他人居住这套房子的权利,直至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如何设立?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经登记机构登记后“居住权”才生效。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一、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的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到场申请。居住权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二、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尚未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可以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但被继承、受遗赠的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到场表示同意。因继承、受遗赠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且未再办理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三、因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转让: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只能由居住权人本人享有,居住权人不得将其享有的居住权转让。

不得继承: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居住权人对住宅享有的居住权。

不得出租:居住权是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关于“居住权”的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即墨房产服务中心: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开放售楼接待场所

半岛记者 于红靓

27日,青岛市即墨区房产服务中心、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倡议书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尽量减少防控期内到区房产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业务,建议房地产开发、经纪企业按行业协会倡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暂停开放销售接待场所。

两部门建议广大市民朋友尽量减少防控期内到区房产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业务,以减少人员聚集,杜绝潜在的交叉感染隐患。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业务可通过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网址:https://www.qdfd.com.cn/)和“即墨阳光房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信息;新建商品房屋预告登记、新建商品房屋转移登记和二手房屋买卖转移登记业务可通过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或“即墨阳光房管”微信公众号微信登陆不动产登记网上预审平台,实名认证后直接上传登记材料申请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远程申请平台申请办理涉及抵押登记的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建议确需到大厅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面积测绘、存量房网签备案、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等业务的市民朋友,请提前电话进行预约。为了您及其他市民朋友的身体健康,建议您进入受理大厅时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工作。同时,如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的,我们建议您不要进入受理大厅。

建议市民朋友到受理大厅办理业务时,请按照预约时间提前10分钟到达受理大厅,业务办理完毕请尽快离开大厅,以减少在受理大厅逗留时间。建议市民朋友缴费后通过EMS邮寄方式领取产权证,如确需现场领取,请勿在登记大厅逗留等待,待接到电话后,重新进入大厅取证。

同时,建议房地产开发、经纪企业按行业协会倡议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暂停开放销售接待场所。房屋租赁企业切实做好出租房屋消毒防护措施,做好人员登记、垃圾清运、防疫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不聚集租户群体活动。房地产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服从全区疫情防控大局,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相关电话公布:

值班电话:88513673、88515887;

业务咨询电话

不动产登记:88525834、88527957

市场监管:88525536

不动产面积测绘:88526700

存量房网签备案:88550196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88528697

公房管理:8851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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