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界定卡;不动产证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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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界定卡;不动产证有几种

武汉:优化购房落户手续,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5月6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其中提出,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

其中还提出,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武汉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其中明确,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武汉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武房发〔20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进一步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武汉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武汉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参照执行。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四、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式。认真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新供应住宅用地项目可继续采取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专项资金方式,异地建设或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组织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置换购房家庭的自有住房,用于市场化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者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各区可制定“卖旧买新”优惠措施支持置换购房家庭购买本辖区新建商品住房。

六、盘活商办类用地和项目。对存量商办类开发用地和在建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推进“商改租”“商改住”。合理调整商办类房屋用水、电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办类房屋(不包括已交付使用的存量房屋)实际作为家庭居住用途的,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管部门集中申报,承担相应改造费后可调整为民用水、电收费标准。对商办类房屋库存过大的区域,除有明确招商引资项目需求的,暂停新增商办类开发用地供应。

七、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白名单”管理。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分级管理,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行0.6-0.8的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系数。加大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融资协调力度,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合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

八、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试行单独核发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增加申请预售许可次数,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小于栋。优化预售许可办理流程,简化预售方案办理程序,实行“即报即办即备”,加快项目上市。2024年12月31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九、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十、提升房屋交易服务水平。通过安居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商品房销售全流程服务,持续举办线上线下房交会,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全力推行“放心购”“安心购”“省心购”服务,开展“15天无理由退房”试点,确保平台新建商品房项目“真房源、真价格、保质量、保交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促进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措施与本《通知》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使用。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公安局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人行湖北省分行营管部

2024年5月6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答

“一、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参照执行。”

问:相关区重点区域包括哪些?

答:相关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东西湖区将军路板块、径河板块,黄陂区盘龙城板块,江夏区大桥板块、五里界板块,新洲区邾城板块、双柳板块,蔡甸区蔡甸街北、东、南板块、大集板块、奓山板块,以及东湖高新区光谷中心城板块、未来科技城板块、花山板块,经开(汉南)区沌口板块、军山板块、纱帽板块,长江新区谌家矶板块、武湖板块、阳逻板块等。

问:购房消费券通过什么公共服务平台发放?购房人如何申请领取?

答:购房消费券通过安居链平台发放。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人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

问:哪些特定项目可以使用购房消费券?

答:由相关区(新城区、东湖高新区、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向安居链平台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可以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我市第一批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03个(其中,东湖高新区21个、经开(汉南)区13个、长江新区14个、东西湖区15个、蔡甸区6个、江夏区10个、黄陂区22个、新洲区2个),具体项目清单可在“安居链”APP进行查询。

问:购房消费券如何使用?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安居链”APP领取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在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选房。购房人完成选房并与开发企业达成认购意向后,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在线锁定房源,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网签手续,购房消费券直接抵扣房屋总价款。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问:“认房不认首次贷”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为加大公积金对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对于在我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问: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条件是什么?该政策有效期多长?

答:2025年4月30日(含)前,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三、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问:挂牌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再购房享受商贷首套贷政策具体怎么办理?

答:对于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2024年5月6日起在“武汉市二手房交易服务网”办理挂牌出售手续后再购房的,购房人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时,应委托商业银行向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需按照要求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签约信息备案的合同编号或所购二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等信息,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影像件资料,并向商业银行申报挂牌出售房屋信息等。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按照贷款银行提交的申请,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认定结果通知单》。贷款银行根据房管部门的反馈结果进行贷款审核。

“五、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问:怎么申请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

答: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发放。符合换购住房增值税补助优惠政策的购房人缴纳增值税(5%)后,可于2024年5月6日起,登录“武汉住保房管办事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增值税补助,按要求上传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已缴纳的增值税发票、购房人本人银行卡等资料影像件。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1%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购房人的银行卡。

“九、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问:该项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会同房管部门研究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收件资料标准,预计将于5月份内实施。

(本文来自第一财经)

重庆房地产新政:“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取消新购住房“两年限售”

9月1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出台了《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共5条,包括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和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

相比之前的购房政策,《通知》有哪些重点和变化?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调整住房“两年限售”政策,二是“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

调整住房“两年限售”政策

《通知》显示,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此之前,重庆已两次调整新购住房的再交易管理政策,随着新政实施,重庆取消了新购住房“两年限售”政策。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管后不管前”,在《通知》下发前完成住房交易的,仍按照当时的政策执行。

原政策包括:2023年9月1日以前进行交易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2023年9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通过几组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对不同阶段的政策进行理解。

例1:张先生于2024年9月20日(本通知下发之日后)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这套住房不再纳入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2:王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并于当日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这套房屋在限售范围,自2026年6月20日起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3:李先生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现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则这套住房不在限售范围,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

例4:赵先生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在中心城区某区购买了一套二手住房,并于同日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则这套住房在限售范围。如,2022年10月20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2024年11月20日起可上市交易。如,2023年10月20日购买且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备案,11月2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则自2025年10月20日起可上市交易。

“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

简单来说就是,“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而在此之前,重庆中心城区的住房套数统一认定,其他区(县)各自认定。

这位负责人表示,认定为首套房后,这套房在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为便于市民理解,我们还是用案例进行分析。

例1: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住房一套,现因职住平衡需要,拟在另一区(县)(家庭无住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则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2: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区(县)有一套住房,现因改善需求,拟在同一区(县)新购商品住房一套,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自有住房出租后,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通知》指出,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也就是说,居民出租的房子,取得相关证明后,可以按照实际出租的套数进行核减,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

例1:王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某两个区(县)各有一套住房,均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其再次在重庆市内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2:李先生家庭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江北区自住,其拟在江北区再次购买1套改善性住房,若李先生家庭不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房;若李先生家庭属于多孩家庭,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例3:赵先生家庭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的两套住房已盘活用作了租赁住房且取得了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另一套在渝北区用于自住。其拟在九龙坡区再购买一套改善性住房,则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可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真金白银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鼓励各区政府(管委会)加大补贴力度。

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号要求,并于2024年5月20日—8月3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新购住房总房款的0.5%予以补贴。

例1:王先生于2023年10月1日出售了重庆市内(中心城区或远郊区县)自有住房一套,并于2024年9月20日在中心城区购买了新建商品住房一套并完成契税缴纳,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不低于新购住房总房款0.5%的补贴〔具体标准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

例2:王先生参与重庆市“换新购”购房活动,并于2024年8月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一套,则王先生可享受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予的新购住房总房款0.5%的补贴。

目前,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正抓紧明确补贴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补贴标准和办理流程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布为准。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购房补贴咨询电话:渝中区023-63848127,大渡口区023-68950770,江北区15213228550,沙坪坝区023-65155617,九龙坡区023-68036877,南岸区023-62988256,北碚区023-68861753,渝北区023-67808408,巴南区023-66232970,两江新区023-63084029、023-67007587(保税港区),高新区023-68820138。

进一步支持租赁住房群体

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明确的租住权利等规定,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租金,每年可提取一次,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缴存人选择按月或自由方式缴存的,租房提取后不影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房产界定卡;不动产证有几种

来源:上游新闻记者 陈竹

哪些特定项目可以使用购房消费券?武汉官方解答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6日电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答。

“一、加大对新城区支持力度。统筹推动新城区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各相关区、市直相关部门集中优质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资源支持新城区重点区域发展。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新城区特定商品住房项目的家庭,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购房消费券用于购房。各新城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对于各类人才、多子女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进一步制定支持住房消费措施。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参照执行。”

问:相关区重点区域包括哪些?

答:相关区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东西湖区将军路板块、径河板块,黄陂区盘龙城板块,江夏区大桥板块、五里界板块,新洲区邾城板块、双柳板块,蔡甸区蔡甸街北、东、南板块、大集板块、奓山板块,以及东湖高新区光谷中心城板块、未来科技城板块、花山板块,经开(汉南)区沌口板块、军山板块、纱帽板块,长江新区谌家矶板块、武湖板块、阳逻板块等。

问:购房消费券通过什么公共服务平台发放?购房人如何申请领取?

答:购房消费券通过安居链平台发放。2024年12月31日前,购房人可通过“安居链”APP的“房展会专区”申请领取5-10万元购房消费券。

问:哪些特定项目可以使用购房消费券?

答:由相关区(新城区、东湖高新区、经开(汉南)区、长江新区)的商品住房项目向安居链平台提出申请,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可以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我市第一批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共有103个(其中,东湖高新区21个、经开(汉南)区13个、长江新区14个、东西湖区15个、蔡甸区6个、江夏区10个、黄陂区22个、新洲区2个),具体项目清单可在“安居链”APP进行查询。

问:购房消费券如何使用?

答:2024年12月31日前,已在“安居链”APP领取购房消费券的购房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在参与使用购房消费券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选房。购房人完成选房并与开发企业达成认购意向后,开发企业协助购房人在线锁定房源,核销购房消费券,并完成网签手续,购房消费券直接抵扣房屋总价款。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措施。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阶段性调整异地贷款使用条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户籍地和缴存地限制。对武房发〔2023〕8号文件中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问:“认房不认首次贷”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为加大公积金对通过房屋置换的方式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实行“认房不认首次贷”,即仅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时,执行我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对于在我市存在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不予贷款。

问: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条件是什么?该政策有效期多长?

答:2025年4月30日(含)前,公积金异地贷款对象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三、调整家庭首套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家庭,办理新购一套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时认定为首套住房。”

问:挂牌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再购房享受商贷首套贷政策具体怎么办理?

答:对于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的家庭,2024年5月6日起在“武汉市二手房交易服务网”办理挂牌出售手续后再购房的,购房人办理银行商业贷款时,应委托商业银行向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申请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需按照要求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签约信息备案的合同编号或所购二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等信息,提交购房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影像件资料,并向商业银行申报挂牌出售房屋信息等。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按照贷款银行提交的申请,查询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并向贷款银行反馈《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认定结果通知单》。贷款银行根据房管部门的反馈结果进行贷款审核。

“五、推行“卖旧买新”交易新模式。2024年12月31日前,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12个月内出售原自有住房的家庭,由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所在区财政部门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按计税价格的1%给予补助。”

问:怎么申请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

答:换购住房的增值税补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发放。符合换购住房增值税补助优惠政策的购房人缴纳增值税(5%)后,可于2024年5月6日起,登录“武汉住保房管办事服务”微信小程序申请增值税补助,按要求上传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已缴纳的增值税发票、购房人本人银行卡等资料影像件。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1%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购房人的银行卡。

“九、优化购房落户手续。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暂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证)条件的,可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缴费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个人承诺,申请提前办理辖区购房落户手续。”

问:该项政策什么时候实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会同房管部门研究制定该项政策的实施细则、收件资料标准,预计将于5月份内实施。(中新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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