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产借条(房子抵押借条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借条上写“到期不还,以房抵债”,到期后为何变为无效?
在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没有能力以货币形式向债权人偿还贷款时,通常会以房抵债的方式消灭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并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会给债权人进一步维护合法权益造成法律障碍。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往往对此存在误解,以为双方书面约定作为担保即可,或者只要收走了借款人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就算抵押成功了。但是,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样的借条实际上是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为借款抵押物,由于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事实上,抵押权实质上并未设立。
同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届期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债权人所有。因此,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这种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是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
所谓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契约。法律禁止流质契约主要是因为:
- 从债务人角度,债务人为经济困难所迫,债权人乘人之危,以抵押人价值较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与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损害抵押人的利益。从债权人的角度,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的债权,对债权人也是不公平的。
- 显失公正、重大误解签订的流质契约,债务人虽然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属于弹性条款,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很难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因此,由法律直接规定流质契约无效,能更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流质契约是抵押权的本质属性所要求的。抵押权是价值权,未经折价或者变价预先将抵押物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
因此,在借款给他人时,涉及不动产抵押的,一定要及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债务人暗渡陈仓将财产转移。
来源:律师说
债主们注意,借条上写“以房抵债”,你反而要不回来钱!
借钱给他人,最怕有借无还,如果能有房产、车辆做抵押就让人踏实多了。但以房做抵也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措辞用不对就可能导致无效,要债徒生波折。
借钱给别人时,对方有心以房产作抵押,切忌在借条上写“到期不还,以房抵债”或类似语句。
虽然总有人说,“还不上钱就用你房子抵债!”,但这种做法在我国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尤其当房产价格与借贷数额严重不对等时。
将此类约定签在借条里就更不行了,这叫“流质条款”,可以简单理解成这么签借条的话,该房产的所有权就变成了不确定的,在借钱人和债主间来回流动,但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谁就是房产所有人,因此流质条款的做法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相悖了,必然无效。
这么说的话,借钱给他人时就不能要求对方抵押房产做为保障了? 非也!该有的担保还是可以有的,合法的方式叫“房产抵押”。
在借贷中合法使用房产抵押,需要房产所有者去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有此登记之后,如果欠债人不能按期如数清偿欠债,债主有权诉诸法律将该房产拍卖掉,将拍卖所得钱款用来还自己的钱。
一定注意,合法的房产抵押与非法的以房抵债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房产抵押是用拍卖房子后的部分或全部卖房款来偿还债务,而不是将房产直接给了债权人。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既然都要卖房再还钱,那么办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又有什么区别呢?不都是卖了欠债人的房子来还债么?
不是的,如果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在欠款没有按约定偿还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拍卖对方抵押的房产,用于清偿欠债。 银行贷款多采用这种方式,房贷就是其中最典型一种。
而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话,债权人就只能起诉要求欠债者还钱,至于钱从哪来,是卖房还是卖车,还是对方又找了别人去借,就管不着了。顶多在欠债人实在没钱可还时,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对方名下有房产的线索。但是否能够将对方的房产强制执行拍卖,还要受某些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全家唯一的住房不能拍卖等。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具有借钱一定签借条的意识了,但借条如何签才能保证其法律效力,最大限度的保证己方利益不受损,还是一门专业学问,必要时请求助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