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章程;房产中介责任法律规定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8年7月1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房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房产咨询等经营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产中介服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市区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产中介服务的管理。
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中介服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组织行业协会,对房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进行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质等级规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设立房产经纪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名称中应有房产经纪字样;
(二)专职人员作为发起人;
(三)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的服务场所;
(四)持有《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产经纪机构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制度,诚信等级的内容包括机构实力、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社会信誉等。
机构实力主要包括:机构成立时间、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总额、办公场所大小、专职专业经纪人员人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等指标。
当年业绩及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完成房产经纪宗数或代理项目宗数、佣金收入、规章制度健全程度、经营台帐建立情况、经纪合同规范情况、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等情况。
社会信誉主要包括:有无被投诉、有无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有无违反房产经纪执业规则的行为、有无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
第十条 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咨询服务机构,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设立条件和专业从业人员条件。
第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规则的规定;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如实填报业务统计报表;
(七)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并接受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包括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记录入其信用档案。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中介人员从业资格。
第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为委托人保守秘密;
(三)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房地产评估、房产经纪、房产咨询机构;
(二)房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企业名称、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变更;
(四)外埠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从事房产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从业人员聘用合同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当事人备案申请后,对资料齐全的,应于5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发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二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地址、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房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收取。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收取房产中介服务费应当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账。业务记录和业务台账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内容、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人员办理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服务: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限制房屋转让或出租的;
(三)新建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四)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五)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六)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七)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
(八)租赁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九)违章建筑;
(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因房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委托人的过失给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中介服务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产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假赠与、瞒报或者不实申报成交价等手段规避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产经纪机构、房产经纪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规定,保障房产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房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规定标准,不得谋取委托协议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财物,不得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产广告,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诚信等级,代理预售商品房的,应在醒目位置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第三十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房产中介服务业务;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伪造、涂改、转让备案证明文件;
(五)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
(六)采取胁迫、欺诈和贿赂手段促成交易;
(七)为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房产提供中介服务;
(八)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九)发布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源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房产中介执业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房产中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当事人对房产中介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提交诚信档案资料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房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挪用、占用或者拖延支付客户的房产交易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低价购进(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服务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产中介服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办理备案证明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诚信档案的;
(三)明知房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违法经营,损害当事人利益,但不依法处罚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按本办法补办备案手续。
房产中介集体涨价涉嫌垄断 宁德市场监管局约谈行业协会限时整改
近期福建宁德多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上调中介费用,引起市场监管部门的注意。4月23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该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涨价行为约谈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
今年3月,宁德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发布消息,统一明确了中介服务、租赁、典房、评估、 代办房产过户等8项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费用承担方。
其中购售房产中介服务费按成交价3%计算,若成交价低于40万元则按每套1.2万元收费,代办房产过户每套收费5000元。上述收费标准从今年4月11日起执行。
图自宁德市场监管局微信公号。
约谈会上,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协会不得制定统一收费标准,不得统一涨价,并通知会员单位恢复原收费标准,消除社会不利影响,以及限时反馈整改情况。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违者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据南都记者了解,在约谈会上,宁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回应了涨价的缘故。受疫情影响,房产中介服务行业停摆了数月。由于企业的人工成本高,员工主要收入靠业绩提成等原因,企业间确实出现不同程度的涨价。出于规范市场行为和留住员工等考虑,该行业协会出台了统一收费标准。
按照行业协会的说法,出台统一收费标准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但串通涨价涉嫌违法也是不争的事实。按理说,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此依法处罚。不过考虑到疫情影响和上述收费标准刚刚施行,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采取约谈的方式,要求行业协会予以纠正违法行为。
“受疫情影响,这个行业生存不易,如果单纯利用行政处罚的措施也不太合适。” 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王晖告诉南都记者。
据王晖介绍,房产中介费目前属于企业自主定价范围。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但应以通过提升质量服务的方式来实现优质优价。并且,“企业需要明码标价,明明白白告诉消费者为何这样收费,而不是串通涨价、想涨就涨或只收费不服务。”
当天约谈会上,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还组织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参会人员集体学习了《反垄断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等法律法规。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协会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通常行业协会由业内的“领头羊”企业组织发起,协会成员多为同业竞争者。几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同一时间或进行同样幅度的价格调整行为有违法律规定。具体而言,企业协同或串通涨价涉嫌达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去年“双十一”前夕,浙江多地出现快递集体涨价的情况。随后浙江市场监管局召开全省快递行业涉嫌垄断行为告诫会,“四通一达”等企业参会。
据南都记者了解,行业协会通过制定章程、决议和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1月,南都反垄断课题发布《十余年反垄断案例分析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1月10日,至少有19个行业协会遭到反垄断处罚,涉及保险、旅游、餐饮、汽车等领域。
不久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行业协会反垄断合规指引》建议,行业协会在组织或协调行业内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需要防范出现聚集讨论商品价格、产销数量、 业务区域、交易对象以及共同应对竞争对手等情形。
除了向行业主管部门了解业内政策外,行业协会还需要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联系和沟通,以便对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进行更为准确的预判,避免出现违法风险。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房屋中介公司怎么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张先生最近打算开个房屋中介,不知道具体需要怎么做,需要怎样的条件。以前张先生在国企工作,对于房屋中介这方面没有特别深入的了解,想要开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不知道要多少资金可以运行。 下面广州发业小编整理了房屋中介公司开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先期准备:
1、有三名以上取得省建委颁发的相应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或者租齐)。
2、有五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
4、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具体申请的程序:
1、受理登记:由取得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部门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签署初审意见。
3、领导审批:分管局长对申报材料以及部门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4、经审查合格,在接到材料齐全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颁发《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3、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机构的组织章程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6、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复印件;
10、在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外籍人员暂住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