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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未拿到证!阳江一中介竟挪用客户33000元费无力偿还

阳江日报(记者/王雄基)2016年委托地产中介代办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并交了33000元代办费,3年多仍未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市民李小姐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她的遭遇。

2016年1月,李小姐以3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城区漠江花园一套二手房,并委托一家地产咨询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代办二手房交易过户事项。双方约定的代办费用为33000元,李小姐应在办好过户事项的当天将33000元交付给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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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签订代办协议的当天,李小姐在分公司房产中介陈经理(化名)的劝说下,先行支付了该笔费用。3年多过去了,李小姐多次咨询进度,均未得到有效答复。由于分公司店铺已经关门,经多方寻找,李小姐发现收取她费用的陈经理在江朗大道开了一家地产中介店铺。9月5日下午,记者随李小姐来到该店铺找到了陈经理。

陈经理表示,他收取了李小姐的代办费用却一直未给她一事属实,但他现在也没有办法为李小姐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原来,陈经理将33000元代办费挪用了,在市区连开了3间地产中介店铺。2018年6月左右,由于市场不景气及经营问题,陈经理的店铺相继亏损关门。

记者了解到,8月21日李小姐与陈经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8月31日前办理二手房的6000元过户税,9月13日前完成全部办理手续,否则将视为陈经理违约,需向李小姐赔偿代办费用的本息及违约金9000元。不过,8月31日,陈经理未能完成过户税的办理。

陈经理称他正在想办法筹措资金,在一个月内为李小姐完成过户手续。对此,李小姐表示,如果陈经理再次失约,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周文靖律师表示,李女士与分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分公司履行的义务。陈经理作为分公司的职员,其在《代办合同》中作为签约代表签署合同,并收取了李小姐的费,李小姐有理由认为陈经理有权代收费,陈经理代收费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承担。当李小姐与陈经理协商费事宜无果时,其应及时向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周文靖建议,李小姐可继续与分公司以及其所属的总公司协商费退还事宜。如协商无果的,可将分公司、总公司、陈经理一并诉至法院。消费者在进行大宗交易(如房产、车辆、股权等)时,要重视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委托法律人士制定、审阅合同,这样可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来源:阳江日报(记者/王雄基)

图片:网络

阳江某置业公司销售员与地产中介策划的一场惊天骗局

在繁华的阳江房产市场一片火热,林某和冯某这对看似普通的朋友却在背后策划着一场惊天骗局。林某某置业公司的销售员对金钱的渴望让他心生邪念,而房地产中介冯某也被利益冲昏了头脑。

2018年7月的一天,一位客户走进了某置业公司准备购买商铺。林某看到了机会,他迅速与冯某取得联系,商量着如何将这位自然到访的客户变成冯某推荐的客户。他们精心策划,伪造了推荐记录,成功地骗取了公司的推荐奖励。这一次他们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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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又有客户自行前来购买商铺,林某如法炮制再次将客户标记为冯某推荐,又骗取了一笔丰厚的奖励。然而他们的贪婪并没有就此停止,他们继续寻找着下一个目标,一次次地骗取着公司的佣金。但他们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早已引起了公司的怀疑。经过一番调查,公司终于发现了他们的骗局。

林某和冯某被警方逮捕,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他们的罪行不仅让自己陷入了困境,也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法庭上林某和冯某悔恨不已,他们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明白了诚实和守法的重要性。

这个故事警示着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道路上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否则必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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