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房产税【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辅导站开学好消息!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7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这是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以来,在17年中财税部门连续九次发文明确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优惠政策,给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房产税、印花税免征三年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通知》规定,文到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营业税免征四个月
根据《通知》精神,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众所周知,今年5月1日全面实行营改增,鉴于该《通知》下发比较迟,因此,《通知》明确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也就是说,对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纳税人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直接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退还手续。
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以及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同样,对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案例分析
某高校学生公寓2016年1至6月份每月收取学生住宿费收入1000万元,学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1至6月分别为5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760万元、780万元。以上收入均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收。该高校7月份取得培训收入6000万元,同时为培训服务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000万元;学校宾馆部7至12月份每月应纳房产税168万元,按季缴纳。接此《通知》后,在8月份申报期内,高校财会人员对学校发生的上述相关业务涉及的税收进行了结算(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的影响,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及生活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计算过程如下:
1、房产税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应征房产税=1000×12%×6=720(万元)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已缴纳房产税720万元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应免征房产税720万元
7-9月份宾馆部应征房产税=168×3=504(万元)
学生住宿费应免征房产税的处理:该高校宾馆部假设三、四季度将发生1008万元房产税纳税义务,因此,对已经缴纳的学生住宿费房产税720万元该高校选择抵减高校宾馆部房产税办法予以处理。
2、印花税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应征印花税=1000×1‰×6=6(万元)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已缴纳印花税6万元
1-6月份学生住宿费应免征印花税6万元
学生住宿费应免征印花税的处理:该高校在8月份进行学生住宿费印花税结算时将已经缴纳的6万元印花税选择退税办法予以办理。
3、营业税
1-4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征营业税=(1000×4+550+300+500+600)×5%=297﹒5(万元)
1-4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已缴纳营业税297﹒5万元
1-4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免征营业税297﹒5万元
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免征营业税的处理:该高校在8月份进行营业税结算时将已经缴纳的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营业税297﹒5万元选择退税办法予以办理。
4、增值税
5-6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纳增值税=1000×2÷(1+5%)×5%+(760+780)÷(1+3%)×3%=140﹒09(万元)
5-6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已纳增值税140﹒09万元
5-6月份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免征增值税140﹒09万元
7月份宾馆部应纳增值税=(6000+4000)÷(1+3%)×3%=291﹒26(万元)
学生住宿费及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应免征增值税的处理:该高校在8月份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将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91﹒26万元,抵减5-6月份应免征增值税140﹒09万元,差额151﹒17万元进行了申报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随营业税、增值税附征的税费作相应的税收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作者:吴清亮 施月梅
单位:江苏省射阳县地税局
「税务辅导站」营改增后,自办职工食堂税务咋处理?分两种情况说明白了……
自办食堂,即在单位内部设立机构,组织本单位员工、使用本单位设备,加工、制作或部分购进成品,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自办食堂仅向聘用员工免费或收费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这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专门用于仅向内部聘用员工提供服务的自办食堂,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则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如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一套,专门用于职工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7万元,则该笔业务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转出。同时,根据此规定,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于用于集体福利,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亦不允许抵扣。
那么,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呢?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该规定,向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即使收取了费用,也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体现了增值税征税权的“善良”和有“节制”。例如,A公司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按成本价收取了费用,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直接冲减向聘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即可。如果免费呢?由于是向本单位聘用员工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因此,亦不需要按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属于职工福利费。
根据上述规定,自办食堂所发生的工资、水电、设备折旧、食材等的成本、费用(如向就餐员工收取费用,则按冲减后的金额),合理的、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应当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自办食堂对内服务的同时对外提供餐饮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不是专门用于集体福利,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允许抵扣,如A公司购进食品加工机取得的进项税额1.7万元。
而一般纳税人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没有全部用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即自办食堂购进的食材、调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的那一部分,应当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应从当期扣减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自办食堂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如收取价款,则属于销售餐饮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6%计提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无偿提供,则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属于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且未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企业所得税:对内、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应分别核算、合理划分,对内部分税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对外销售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有合法扣除凭据的,允许扣除。
作者:楚光波 潘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