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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遇到这些情况,你会维权吗?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安徽多个部门联合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遇到这些情况你会维权吗?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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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局发布2017全省十大消费维权调处典型案例
1、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针对老年人奖券式保健品推销纠纷案
2017年10月22日,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收到一位83岁江苏退休老师邮寄的一封近10页的手写投诉信,称其2017年春节期间收到两盒礼品和一张三等奖奖券的快件,其拨打快件存单的客服电话询问奖券事宜,对方声称缴纳1380元会费即可免费获得后续保健用品,老人未多想即缴纳了会费,但事后意识到自己并不需要,多次拨打客服请求退款未果,由于快递单地址不明、公司名称不详,导致老人维权困难重重。
接诉后,工作人员当即在第一时间分别拨打老人和被投诉公司客服的电话了解详细情况,联系到被投诉公司的负责人。经过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沟通,该负责人表示会尽快退款并责令相关工作人员向老人赔礼道歉。2017年10月24日,老人收到1380元的退款,并接受该公司工作人员的真诚道歉。
2、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调处未成年人购买手机纠纷案
2017年2月10日,蚌埠市固镇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陈女士投诉,反映2月8日其12岁的女儿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从固镇县城某手机店购买了品牌手机一部。第二天,陈女士发现后,带着手机与商家协商,希望商家退货,而商家对此却不予理会。
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女士认为,孩子年仅12岁,为未成年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商家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高价商品。商家认为,消费者自愿购买手机,该款手机热销,购买的年轻人很多,该手机店未出现过退货现象,且该手机已被打开使用,包装被撕坏,因此商家坚持不愿退货。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12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订立的合同,经法定监护人追认后方为有效。经调解,双方达成谅解,商家同意扣除少部分折旧费后,将手机款退还给陈女士。
3、黄山市工商局调处汽车“三包”纠纷案
2017年11月,黄山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汪先生现场投诉,称其2015年5月在市区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三包”期限内,汽车出现多次故障,先后更换1次变速箱、2次方向盘、3次座椅、4次飞轮,虽经多次维修,故障却未彻底修好。后经4S店和厂家技术人员确认,该车因存在一定缺陷,导致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影响正常使用。汪先生要求4S店退车或更换其他型号的车辆,却遭到拒绝。
接诉后,工作人员随即前往4S店调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经了解,汪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现该车的故障只能通过更换飞轮解决,而更换的新飞轮使用不久就会出现损坏,4S店通过维修无法彻底解决该问题。工作人员在查看车辆维修记录后发现,该车仍在“三包”期限内,但累计维修时间已达数月之久。根据《家用汽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在家用汽车商品“三包”有效期内,因商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商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经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4S店为汪先生更换其他型号的新车。
4、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团购商品房纠纷案
2017年12月1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其2017年10月5日在来安县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处商品房,在签订购房协议书时缴纳预付款20000元,并交纳团购费36000元。后消费者发现该团购价并不优惠,每平米比批复的开盘价还高出500多元,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及团购费,但开发商及销售公司迟迟不愿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接诉后,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解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商品房开发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经多次调解,开发商和第三方销售公司退还5.6万元给消费者。
5、亳州市工商局调处快递损坏纠纷案
2017年4月21日,亳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17年3月16日将一瓶价值1300元的“海蓝之谜化妆液”通过某快递公司寄到外地。物品投递到目的地后,收件人发现瓶体破裂,瓶内液体全部漏尽,张女士认为该邮寄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
接诉后,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物发票及快递相关票据,确定情况属实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中心进行调处。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公司工作人员未提及保价服务,未履行易损物品提醒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快递公司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快递公司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1300元。
6、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空调维修纠纷案
2017年8月3日,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70多岁的周女士投诉,反映其新买的空调外机噪声异常且过大,已维修两次,问题仍没解决。
接诉后,工作人员来到周女士家进行实地查看,发现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工作人员当即跟该空调售后服务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双方对于空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没有异议,但商家只愿意给予修理,不接受消费者退货的要求。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错误,给予消费者退货。
7、六安市工商质监局调处商品房定金纠纷案
2017年5月,六安市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接到江女士投诉,称其2017年5月1日预定六安市区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交1万元定金,当时置业顾问未告知江女士公摊比例。之后,江女士在某网站上看到此小区商品房公摊面积为15%的宣传,认为其预定的商品房公摊也是15%。但签合同时,江女士仔细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房屋的公摊面积为23%,江女士决定放弃购买。江女士多次与置业顾问沟通,置业顾问均以该商品房公摊面积在规定范围内且协议书有明文约定为由拒退定金。
接诉后,工作人员对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某网站确实宣传江女士购买的商品房公摊面积是15%。工作人员与该公司置业顾问取得联系,起初置业顾问态度坚决,认为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均在规定范围内,并未在任何渠道宣传公摊面积是15%,江女士提出退定金是单方面违约。当工作人员把网上宣传公摊面积是15%的截图及网址发给置业顾问后,其承诺核实后向领导反映。第二天,置业顾问向工作人员反馈,同意为江女士办理退定金,并已与某网站联系,要求该网站修改公摊面积比例。
8、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处网购足浴盆不履行承诺案
2017年3月13日,铜陵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孙先生投诉,反映其2016年11月在铜陵市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129元的电动足浴盆,网店承诺:购买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近日使用时,足浴盆出现控制面板失灵、漏电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于是向网店反映,网店让孙先生联系售后,售后表示只能对足浴盆给予修理,并且还要其承担运费。孙先生认为该网店应该兑现承诺,给予换货。
接诉转办后,铜陵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当即与消费者及网店取得联系,经查,该网店确实承诺“一年之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免费换新机,给予更换或退货处理”,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经调解,网店为孙先生更换了一台新足浴盆。
9、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调处美容店预付卡纠纷案
2017年8月28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赵某投诉,称其2014年8月中旬经同学介绍,在东至县某美容店预付16100元购买店内美容护肤商品(享受商品5折优惠),商品可以任意时间去拿。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底,其已累计消费8953元。2015年10月,其准备再次消费时,发现店面已转让(新店主已签有协议,不承担原店主的消费卡余额使用义务),原美容店经营者左某已去外地。消费者赵某通过手机联系左某,但左某一直推脱,造成赵某剩余7147元无法消费,经多次与左某沟通无果,后左某关闭手机无法联系。
接诉后,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赵某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左某已将店面转让,且手机一直处于不在服务区状态,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工作人员来到已被转让的美容店面,经现场沟通,新店主与左某取得联系,通过宣传、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左某通过邮寄商品的方式返还了赵某剩余的预付款。
10、宿州市萧县市场监管局调处光波炉退货纠纷案
2017年11月13日,村民潘树生等7人来到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投诉,反映2017年11月11日上午8时左右,酒店乡吴刘庄村来了一辆牌号为皖Fxxxxx的银灰色上海大众轿车,推销“微电脑光波炉”。推销人为两女一男,年龄在30—40岁之间,致使7位老年村民上当受骗。
接诉后,萧县市场监管局酒店市场监管所迅速组织开展调查,认真研究案件细节。由于村民提供的有效信息较少,车牌号残缺不全,导致调查难度较大。酒店市场监管所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取得联系,在公安部门配合下,通过调阅附近监控,找到位于淮北市某地的推销人。经过努力调解,2800元货款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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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消保委发布2017年维权典型案例
1、商品房预售维权案
合肥市消费者张某于2017年7月22日在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50000元认筹定金,并在8月22日交了777416元房屋首付款,但随后两个月房产公司都没有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消费者与开发商协商退还首付款无果后,于9月20日向安徽省消保委投诉。省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约谈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负责人也向省消保委说明没有备案的理由。经过多次协商后,房产公司退还消费者购房款827416元。
2、火锅店液体酒精致伤维权案
天长市消保委接到胡某投诉,称其和朋友一行四人去天长市区某火锅店就餐,因服务员操作不慎致胡某面部、颈部、手臂及腿部被酒精烧伤。商家虽然积极承担了前期治疗费用26000元,但由于消费者后期还需要继续治疗、康复,向被诉方索要费用被拒。接诉后,天长市消保委高度重视,立即查看了消费者提交的证据。在了解清楚缘由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经过两次调解,被诉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投诉人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工费、营养费等共计60000元。
3、婚纱摄影纠纷群体维权案
2017年5月下旬,淮南市谢家集区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对某婚纱摄影店的集中投诉,主要反映该店以预约拍摄照片为名,收取消费者多为200到500元不等的保证金(个别收取3000到8000元),到期后既未能按合同履约且又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直到5月27号发现该店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经营者。部分消费者遂向区消保委投诉,要求追回保证金。接到投诉后,谢家集区消保委工作人员一边安抚消费者的情绪,一边积极联系商家负责人,最终通过公安机关帮助联系上了负责人段某。经过沟通、协商,最终,经营者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在区消保委办公室现场为154人退款,退款金额47750元。
4、中央空调质量维权案
2017年2月24日,消费者李某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诉,称其家中安装的价值3万余元的中央空调,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而在售后上门维修时,李某发现空调外机内部较旧,维修部位与售后报称部位也不一致,还有机器上人工编号与机器保修证编号不一致等问题,怀疑购买到了翻新机。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调查。经该品牌安徽区售后确认,消费者的空调外机是厂家生产,而其他问题无法当即解答。消费者对安徽区售后作出的回复不予认可,坚决要求退机。为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市消保委与消费者、经销商进行数十次耐心沟通,最终由经销商免费更换空调外机,并补偿人民币9000元。
5、保健品夸大宣传维权案
2017年3月21日,消费者陶某到阜阳市临泉县消保委投诉称,临泉县的权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让其购买产品作为投资,可以赚取高利润。又宣称通过火疗和药物相配合的方法可以治疗风湿病。消费者预付给张某22400元,陆续购买了13400元产品后还剩余9000元没有购买。在治疗及药物服用后并没有效果,双方在协商退款未果的情况下,陶某诉至县消保委。接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积极展开调查,经了解,张某销售的产品本身没有问题,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张某擅自夸大产品功效。经调解,消费者退还4827元产品,张某退还消费者12000元。
6、健身馆锻炼拉伤维权案
2017年5月,消费者吴某到合肥市肥西县消保委投诉,称其在某健身会所锻炼时,因腰背部不适,教练便帮其拉伸,导致背部疼痛加重,经医生诊断为椎间盘膨出,需卧床休息。此后吴某多次去健身馆交涉,但健身馆总是推诿责任。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咨询专业人士,结合医生诊断,分析认为吴某椎间盘膨出,健身教练判断情况施加外力不当,导致病情加重,健身会所负有重要责任。后经过多次约谈调解,健身馆终于赔付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000元。
7、商品价格欺诈维权案
2017年8月7日,马鞍山市和县消费者郑某向和县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提“维达”手帕纸,购买时该商品标签价为2.9元,而付款时却收了4.5元。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与经营者发生了争执,希望消保委帮助解决。接到投诉后,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经了解,该“维达”手帕纸做活动时价格为2.9元,现活动结束已恢复原价4.5元,经营者未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经协商,超市赔付消费者郑女士500元。同时要求超市全面检查停止促销回复原价的商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
8、电脑型号不符维权案
2016年10月,池州市青阳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他因上学需要在青阳城区某电脑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与该店经营者约定型号并以此型号为准确定了价格。两日之后,经营者将电脑交付王先生并开具写有电脑快速服务代码及编号的单据,但在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该电脑并非当初约定的型号,且与单据所列电脑编号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投诉到青阳县消保委城关分会。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电脑配置更新快,厂家型号编号及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工作人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向该品牌电脑中国公司及电脑上一级供货商发协查函查证。经查,该电脑公司交付给消费者的这台笔记本电脑确与约定及所开票据标明的编号不符。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城关消保委分会为消费者提供关键证据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23日,法院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判决该电脑公司增加赔偿王先生电脑价款的三倍共19500元。
9、拖拉机故障维权案
2017年5月20日,滁州市全椒县消费者赵某在某农机销售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60000元的拖拉机,10月用车时发现机器出现故障,找到商家理论。商家认为是发动机引起的故障,而发动机厂家在检查后发现没有问题,双方互相扯皮,多次维修也解决不了问题,消费者无奈向全椒县消保委投诉。县消保委接投诉后查实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消费者与厂家达成协议,由厂家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拖拉机。
10、游乐园受伤维权案
2017年8月5日,宿州市消费者安某带女儿去某广场的儿童游乐场玩,孩子在玩耍的时候面部被水床上裸露的破损物戳伤。事后,双方就孩子的医疗费协商无果,消费者向埇桥区消保委投诉。区消保委接投诉后,确认消费者投诉属实,商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最终,经调解,商家赔付消费者各项费用6000元。
市房管中心2019年度工作总结
一、2019年度总结
(一)全面完成房地产开发任务
2019年1-11月份,全市完成房地产投资313.13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13.04%;商品房新开工面积622.73万平方米,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0.4%;商品房竣工面积494.2万平方米,为年度目标任务的91.5%。其中市区完成房地产投资157.5亿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87.5%;商品房新开工面积249.8万平方米,为年度目标任务的92.5%;商品房竣工面积201.2万平方米,为年度目标任务的91.5%。
(二)住房保障工作提前完成
(1)棚户区改造:2019年,省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25632套,基本建成任务4526套,竣工率达95%以上,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完成开工25820套,开工率100.73%,改造基本建成5492套,基本建成率121.34%,实际开工220个项目139180套,累计竣工137800套,竣工率99.01%,提前完成各项棚改任务。
(2)公共租赁:2019年,省下达我市年底公租房分配率达到100%以上,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2130户,截至目前,已累计分配公租房29354套,分配率100%,累计发放租赁补贴2650户,任务完成率124.41%。
(三)房地产市场实现平稳健康运行
1.去库存工作成效显著。今年,中心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为重点,结合市场供需变化,按照“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从供给端发力,引导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转变,依法合规减少商业规划。同时,鼓励企业提升信心,深挖潜力,扩大销售,主动去化,降低潜在库存积压风险。截至11月底,全市非住宅商品房库存面积263.1万平方米,去化周期32.4个月,低于全省7.5个月,较去年末缩短5.4个月。非住宅商品房销售加快,库存压力持续缓解。
2.商品住房价格运行平稳。2019年,中心深入贯彻中央“房住不炒”定位要求,紧紧围绕“稳房价,稳预期”调控目标,以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指导机制为抓手,对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商品住房价格进行指导审核,严控企业调价幅度过高、调价频次过快。同时,通过座谈会、专题调研等形式,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适应当前市场形势和调控要求,自觉稳控房价,保持住房价格运行平稳。
3.市场秩序不断规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要求,中心2019年持续加大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监管力度,相继开展了销售现场信息公示、违规预售、违规宣传、中介机构乱象、发布虚假房源、非法集资、扫黑除恶等专项整治行动,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监察大队,切实净化市场环境。同时,根据已出台的《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市房〔2018〕133号、宿州规审〔2018〕24号)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备案管理。截至11月底,市区已有55家中介机构完成备案并予以公示,萧县备案23家,灵璧县备案23家,砀山县备案11家,泗县备案28家。中介机构依法依规经营意识不断增强,中介市场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4.积极探索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中心正在拟定《关于规范我市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宿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相关文件,增强政策的灵活性与适应性,更好满足当前市场发展需要,稳定市场发展氛围。
(四)文明创建履职尽责
1.强化公益广告宣传提升工作。一是按照《文明创建工作方案》要求,中心物业科及时向保障房建设待建企业建筑围挡工地提升行动和公益广告宣传提升行动的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作了明确,并通过专项调度和综合调度等方式,对落地效果进行重点强调和督促。二是强化自查,严格巡查、督查,要求代建企业安排专人,每天对建筑工地围挡和公益宣传情况进行自查,自觉补缺补差;工程五部工作人员,结合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现场督促整改;中心文明办工作人员,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交办单,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公益广告宣传提升行动效果显著。目前,主城区棚改安置房共有15个在建建筑工地,建筑围挡共计约3.4万平方米,设置公益广告约2.1万平方米,公益宣传覆盖率为61%。
2.落实社区文明创建包保工作。一是开展网格化包保。中心创建领导小组对社区开展网格化包保工作,将南园社区四至范围内的路段、街巷和小区划分9个网格,分别明确牵头科室、责任单位和包保人员,负责督促指导社区创建工作,包保人员每周认真填写并上报《包保工作周报表》到中心文明办,文明办工作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并及时反馈问题到社区。二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到包保社区通过入户宣传、问卷调查、公示栏内张贴宣传单等方式,使居民认识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提高居住生活质量。同时赴包保社区开展社区卫生清理活动,提高了居民的生活环境,也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了一份力量。开展“文明劝导”志愿服务活动,对包保社区内不文明、不卫生的人或行为进行劝导,提高社区居民素质。通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党员进社区,助力文明创建。三是提高支持力度。今年支持南园社区创建资金5万元,从财力上予以包保南园社区创建工作支持,推进社区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
1.加快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建立住房租赁备案监管平台,并逐步完善平台功能,实现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网签和市县全覆盖联网。
2.强化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监管,组织开展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专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行动,规范住房租赁中介企业行为,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3.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以保障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1.住房价格调控压力加大。虽然我市商品住宅价格调控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企业涨价意愿较强,全市商品住房价格运行依然被省住建厅、住建部等部门密切关注,“稳房价”调控压力依然较大。
2.商品住房供求关系趋紧。近两年,我市房地产市场总体处于快速发展通道,商品房市场交易活跃,累计销量逐年提高,住宅库存去化明显。但受土地供应规模和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影响,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且不连续。
3.征迁难问题还未能完全有效解决。少数群众对征迁安置补偿满意不满足,提出超出政策补偿要求,造成个别项目征迁困难,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对棚改工作整体推进造成一定影响。
4.资金筹措受财政瓶颈影响难度较大。棚户区改造除政府投资外,主要依靠发行棚改专项债及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由于我市近年来棚改力度不减,棚改征迁及建设总量大,受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瓶颈影响,政府融资难度相对加大。
(七)、2020年工作谋划
1.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2020年,中心将继续围绕职能工作,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商品房合同备案、存量合同备案及资金监管等工作,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切实提高群众、企业办事效率和满意度。
2.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一是做好房地产市场稳定工作,在“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调控要求下,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决策部署,积极研判市场,做好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为稳定市场做好政策建议和储备;二是加强房地产项目摸底排查,做好房地产数据监测分析、统计上报工作;三是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强化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3.根据已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继续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和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以房地产中介信用(诚信)管理平台为抓手,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4.深入推进房屋租赁备案系统平台的建设工作,尽快对接政务服务系统,便于中介企业和群众通过平台进行申请备案。尽力完善房屋租赁备案系统平台的监测分析功能,加强租赁市场监测,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基础。
5.2020谋划新建棚改安置区7个,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40.56万平方米,9014套,计划总投资约45.835亿元,年度计划投资约5.468亿元。目前7个项目已全部完成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为下一步启动征收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萧县家人们,想买二手房流程千万不能乱,收藏起来备用#房...
购买二手房的流程需要谨慎对待,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萧县的家人们,如果你正在考虑购买二手房,那么这个视频一定要看。
·第一步是看房选房。
·第二步是与房东协商价格并签订合同。
·第三步是缴纳定金。
·第四步是不要盲目查询个人信用和银行流水。
·第五步是进行贷款预审批。
·第六步是房东偿还尾款。如果您不需要贷款,则可以跳过此步骤。
·第七步是必须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步是必须在不动产中心进行网签备案。
·第九步是支付首付款并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第10步是将房产证抵押贷款。
·第11步是验收房屋。
·第12步是还清贷款后解除抵押。
·第13步,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房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