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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浙江普法”发布了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强调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那么,“醉驾”的定罪量刑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在浙江,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再构成危险驾驶罪?相关规定是否意味着处罚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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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醉酒挪车”算不算危险驾驶?

“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当时通俗地说法是“醉驾入刑”。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醉驾入刑”核心的内容就是通过刑法的规制,惩罚酒后道路驾驶行为,引导公众关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经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深入人心。但是在实践中的确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本意是为了遵守法律规范,但实施中却不慎触碰法网的情形。

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先对“道路的认定”做了说明,指出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而醉酒“挪车”等行为将不被认为是“危险驾驶”。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仅仅挪动车位,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浙江省有关会议纪要提出,办理“醉驾”案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

依据纪要内容,无从重情节,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形,且认罪悔罪,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醉酒驾驶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可以不移送审查起诉。

王殿学说,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两个规定是对刑法上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一种具体描述,具体能否‘不认为是犯罪’,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

浙江规定是对“醉驾”处罚变轻?

浙江省出台的这些规定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罚变轻了呢?

律师王殿学分析说,浙江省的规定不意味着醉驾的处罚,进行了从轻,而是处罚更加人性化,处罚更加明确。“首先明确一点,‘醉驾一律入刑’这一说法是不准确的。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有网友问,驾驶员接替代驾驶入小区后,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办?

王殿学说,可以以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来处罚,并不意味着不处罚。“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因为人来人往较多,并且行人可以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注意义务比道路上应该还要高。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失,或者撞人,还可能出现故意犯罪的情形,而故意犯罪的处罚比醉驾犯罪处罚还要重。”

依据浙江省会议纪要,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纪要还规定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但是一旦构成了犯罪,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罚还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的。”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也分析了

《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

对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呼气超过80mg/100ml

一律刑事立案

立案标准有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有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对于诉讼证据的要求有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超过180mg/100ml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具体情形附后);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8种情形不得缓刑,有所调整

8种醉驾情形不得缓刑,与此前版本的会议纪要有所调整,如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等,具体来说,这8种醉驾情节包括: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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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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