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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 法院判决返还购房款并赔偿
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商品房,需承担违约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最终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者房款、费用108165元,并支付赔款款50000元。
2020年8月,林某向萍乡某房产销售公司认购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购房款91644元、费用16521元。后林某在房管部门查询得知,房产销售公司早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备案,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销售公司返还购房款、费用合计108165元,并按已付购房款金额双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产销售公司在将房屋卖给原告林某之前就已出售给了他人并办理了备案登记,造成了事实上的一房两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被告房产销售公司应返还原告林某购房款、费用合计108165元。至于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房产销售公司按已付购房款双倍赔偿的诉请,法院酌情认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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