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房产(侵占房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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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房产(侵占房产罪)

侵占房产(侵占房产罪)

2020年,住在深圳的张先生受姐姐所托,去查看一所在28年前买下后被遗忘的房子。结果没想到的是,原本应该是毛坯房的屋子早已有了住户,且对方已经居住了十几年。

当张先生要求对方归还房屋时,对方则表示,给我20万装修款做赔偿金我才搬走。

这间已经被遗忘28年的空闲房子为何会被他人占有?这中间到底有什么隐秘?这一切最后又是怎样解决的呢?

1992年,家住深圳的张女士在下班途中收到一份传单,上面宣传着宝安区的一栋楼盘。当时的张女士在深圳已经有了一套住宅,便毫不在意地将传单给扔在垃圾桶里。

后来,张女士看到一条新闻说房地产在未来会迎来飞速发展,房价也会水涨船高。张女士请教了几位业内的朋友,都得到了肯定的答复。此时,张女士想起了传单上的楼盘,位置不错,价格也比较合适,而且自己正好手里还有一部分闲钱。于是,张女士抱着投资的想法,在宝安区花费33.2万购买了下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

在取得购房合同后,张女士便因为工作忙碌忘记了这套房子。随后张女士辗转多地工作,没能及时为房屋办理房产证。

直到2020年,张女士才突然想起自己28年前曾在深圳买过一套房子。4月时,张女士并将合同钥匙一并寄给了弟弟,请他帮忙前去查看房子的情况,并委托他为这套房屋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张先生在来到房屋门口的瞬间便察觉出了不对劲。按照姐姐的交代,交房后她便没有管理过,房子应该还是毛坯房。但是眼前的房子不光被已经被装修好,门前还贴上了对联,一切都迹象都表明这所房子有人居住。张先生拿钥匙开门的时候,发现门也打不开了。

他又给姐姐打去了电话,询问她是否有将房子租出去。姐姐在电话那头肯定的告诉他,她都将房子的事忘得一干二净,怎么会出租出去呢?

张先生此时也明白了,原来姐姐的房子已经被人侵占了!

经了解,有业主曾举报这套房产的现住户是撬门进去的,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去了解情况,发现现住户林先生拿出了房屋转让合同,声称自己是合法入住,物业就不再多说,让他们住了进去。

5月19日下午,张先生一方和现住户林先生一方见面调解。

林先生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原来,当时一名自称“业主”的人找到了林先生的父亲,表示可以降价将房子转让给林先生的父亲,并表示可以协助林家处理房产证。或许是受低价的诱惑,父亲相信了这个人的话。然而付了一笔钱买了房子后,就再无法联系上了。

掏空积蓄的林先生实在没有办法,他联系了开锁师傅将房子的门打开,借钱将房子装修了一通,然后搬了进去。

在调解现场,林先生并没有出示相关购房证据。关于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已初步达成一致,即房屋所有权属于张女士

但同时,林先生在协商时也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现在愿意腾房,但希望张女士能补偿20万元装修费。张先生则拒绝赔偿装修费,并限期搬离,“你要补偿,我就要房租了”。

为了此事,张先生专门咨询了律师。

律师表示,如果林先生能拿出证据证明他是通过合法途径买的房子,那么他的装修行为也是合法的,因为装修是为了让房子增值。这时候张女士就算手里有房产证,也要付给林先生20万装修费。相反,如果该房产属于张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户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若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该住户就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产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租户近几年住在这个房子,应当支付租金的赔偿责任。

好在5月31日起,住户林先生已经开始搬家,并在走之前结清了物业费。最终此事得到了和平解决。

在此也提醒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强占民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遇到他人侵占房产的情况,务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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