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增值部分,房产估值
答: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内增值部分如果属于自然增值,一般依然认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然,夫妻双方如果对婚前财产以及其增值部分进行约定,以约定为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案例:(2014)大民一终字第2011号
二审法院认为
……
关于上诉人于某甲出售婚前购买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区××××号房屋所得款项性质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房屋由上诉人于某甲婚前购买,婚后偿还贷款63857.23元,根据上诉人于某甲提供的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账单、二手房保付通业务协议书及划款通知书、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银行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能够证明上述贷款63857.23元系上诉人于某甲以其婚前剩余存款及出售该房屋取得的部分房款予以偿还,属于上诉人于某甲的个人财产,由此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应归上诉人于某甲所有。原审认定为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于某甲无需向上诉人祝某支付该套房屋的贷款和房屋增值补偿款。
关于上诉人于某甲婚后购买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号房屋性质如何认定。根据上诉人于某甲提供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账号为07×××82)、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委托书及《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够证明该房屋系由上诉人于某甲出售其个人财产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区××××号房屋所得房款购买的,同为上诉人于某甲的个人财产,原审未予支持上诉人祝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于某甲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17400元性质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房屋出租行为实际上属于经营管理行为,由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原审予以分割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