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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反资金监管协议造成新房“烂尾”,受害业主到底有权暂时停止还贷吗?

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判例显示,广东高院以裁定形式驳回招商银行惠州分行的再审申请,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在交房前停止还贷!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广东高院(2018)粤民申7516号的裁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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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情况

2016年,招商银行惠州分行与业主王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就王某购买光耀公司某新楼盘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

当时,根据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对预售房按揭贷款发放进行整改的函》,函件中要求:“惠州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必须按照监管要求转入指定监管账户,由房管部门对资金进行监管,避免脱离监管而被违规挪用造成不良后果。”

招行惠州分行还向业主王某出具《商品房购房(按揭)款存入专户具结书》,承诺将业主所购房屋的按揭贷款,全部存入开发商的专门监管账户中,实行专款专用,如有违反,银行愿承担责任。

然而,后续招行并未将该楼盘的新房预收款支付至指定的专用监管账户,而是转入开发商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

最终由于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业主王某购买的新房“烂尾”。

二、法院判决

广东高院在审理中认为,招商银行惠州分行在明知商品房按揭贷款有专款专用要求,仍然违反资金监管规定,将业主王某贷款转入开发商未受监管的银行账户,并向业主王某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具结书》,属在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具有明显过错。因此,法院认定,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业主王某从起诉之日起至“烂尾”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之前无需向招行惠州分行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但是王某在起诉之前,已经向招商银行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不予退回。在“烂尾”商品房重新动工并具备交付条件之时,王某仍应履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中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据此,广东高院裁定驳回招行惠州分行的再审申请。

小芝提醒:本案中业主王某胜诉的关键就在于,业主王某拿到了银行出具的《商品房购房(按揭)款存入专户具结书》,该《具结书》属于银行对业主按揭贷款支付的补充承诺,如果发生违背承诺情形,银行需要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在我国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之下,建议将银行对按揭贷款打入监管账户的责任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加强银行的合规意识,确保按揭贷款全程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避免发生开发商挪用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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