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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证监局称。

广东证监局要求其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银柿财经记者了解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

近年来,证券公司代销违规情况时有发生,因在代销私募产品方面而受到证监会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

2019年8月,江苏证监局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主要原因是该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2019年12月,国泰君安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因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被上海证监局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1年6月,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发现裘某飞作为中信证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期间,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信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证监局决定对裘某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2021年8月,广东证监局对第一创业证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员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该名证券从业者向客户推荐非第一创业证券代销的金融产品。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监管部门向证券公司发送通报,指出券商在代销及托管业务中存在的多项风险点,并要求各券商持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合规风控体系建设,防范潜在风险。此外,通报还显示,监管将加强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

通报中,监管部门指出了证券公司当前主要存在四大风险点:

一是未严格做好委托人资格审查。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委托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近年来,行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快速发展,个别机构为追求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刻意迎合委托人需求,在资格审查时往往“得过且过”甚至放松标准,合规管控存在风险。

二是能力不适应新产品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创新速度加快,产品复杂性和专业性不断提高,个别公司对复杂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不准确、不合理,未及时更新,如销售同样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有些证券公司要求R4级,有些证券公司则要求R3级。部分代销机构对产品未能摸清弄透,就简单根据“别人能干我也能干”的思路,销售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复杂产品,潜在风险较大。

三是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代销金融产品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清晰揭示产品风险,合理划分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目前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的情况。

四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者夸大性宣传。个别证券公司营销人员存在违背产品合同内容,弱化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性陈述,预测或夸大产品投资收益的情况。例如,用历史数据弱化风险,如产品设立以来从未亏损或亏损率较小,使投资者放松风险意识;夸大宣传,夸大产品的收益表现,甚至违规给投资者收益保底承诺等。

针对券商因代销不具资格的私募产品而收到证监会处罚的这种现象,广东展富投资总经理钟海波在接受银柿财经记者采访时说道:“通常白名单是证券公司来制定规则和标准的,代销非白名单的私募会受到公司内部处罚,而违反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则会受到监管处罚,证券公司要坚守自己的规章制度,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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