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目标分类学—教育目标分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为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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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目标分类学—教育目标分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为科学技术

2.3 制定课程目标的基本原理

2.3.1 与“课程目标”相关的几个概念

2.3.1.1 本课程对“教育目标”“教育目的”等术语的约定

① “目的”“目标”“方针”“宗旨”等术语释义

② 关于“教育目标”“教育目的”等相关术语的约定

2.3.1.2 与“课程目标”相关概念的含义

① “教育方针”的含义

② “教育目的”的含义

③ “培养目标”的含义

④ “课程目标”的含义

⑤ “教学目标”的含义

2.3.1.3 与“课程目标”相关的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2.3.2 制定课程目标的基本原理

2.3.2.1 来自泰勒的启示

① 泰勒简介

② 泰勒对教育本质的理解

③ 泰勒的“课程目标”定义

④ 泰勒制定课程目标的基本方法和步骤

2.3.2.2 课程目标的分类与具体化

① 概述

② 布鲁姆教育目标分类学及其修订

③ 当代认知心理学家的学习目标分类观点

④ 其他常见的教育目标分类观点

2.3.2.3 课程目标的行为化表述

① 课程目标表述的基本要求

② 课程目标表述中的常见错误

③ 几种常用的课程目标行为化表述方法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

P971:【目标】mùbiāo [名] ❶射击、共计或寻求的对象:看清~丨发现~。❷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标准:奋斗~。

P971:【目的】mùdì [名] 想要达到的地点或境地;要想得到的结果:~地丨 ~是想要探索问题的由来。

在当前我国的语境中,“目标”“目的”都是表达人们对其活动结果的预期、预设、意图等。两者在应用上虽然有差异,但“目标”“目的”都可以表示人们寻求的外在的、具体的对象,如“目的地”“发现目标”;也可以表示人们追求的主观意图(观念中并未变为现实的)。

在教育理论界,人们习惯于在较为笼统的层次上使用“目的”,如“教育目的(educational aim或educational gaol)”;而在较为具体明确的层次上使用“目标”,如“课程目标(curriculum objectives)”“教学目标(instructional objectives)”(也有用“教学目的”)。

本课程中,我们约定,无论在较为笼统或较为具体明确的层次上我们都统称为“目标”,即将“教育目标”作为一个类的范畴的总名称,其他的诸如“教育方针(目标方面)”“教育目的(总的、笼统的教育目标)”“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等各级目标都是属于这一个范畴的具体概念。

教育目标分类学—教育目标分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为科学技术

作为类的范畴概念的“教育目标”,泛指国家教育体系的各级各类教育中,教育教学主体对总的或局部的教育教学活动所要造就的人(受教育者)的质量规格的预期设想。

教育方针是一个国家、政党等社会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指导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它规定了教育的性质、目标以及实现教育目的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教育方针是教育总原则和总政策的概括,它规定了教育目标以及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方法。即对建立教育制度、确定教育任务、选择教育内容以及管理和指导教育工作的全过程都起定向和指导作用。

教育方针的内容包括教育的性质、目标、方向、途径及方式、方法等。这些内容回答了“为谁培养人(为谁服务)”(性质方面)、“培养什么样的人”(目标方面)、“如何培养人”(途径方面)等三个教育的最基本问题。其中,教育方针的目标方面是国家教育体系的总的教育目标(即关于“教育旨在培养什么样的合乎本国社会制度要求的合格公民”,简言之就是“培养什么样的人”)的最高度概括的表述。它体现了统治阶级在教育领域的意志和核心价值观。它是最高的教育目标,即,属于原(零)级教育目标。

世界各国对教育方针的制定和提法不尽相同。通常,在实行集权管理体制的国家(如法国和苏联)多以政党或中央政府发布决议、颁行法令的方式提出;在实行分权管理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多以地方政府的宪法加以规定。在我国,教育方针通常在诸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等党的权威文件中表述。

值得指出的是,教育宗旨=教育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教育方针’以代替‘教育宗旨’的提法。”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教育目的是指国家教育体系的总的教育目标,是对国家对整个教育体系各级各类教育所要造就的人的身心规格的最基本要求,是教育活动的总的意图,它所体现的是普遍的、总体的、终极的教育价值。它体现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为国家法律规范)、教育政策纲领性文件(将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教育政策)之中。属于一级教育目标。

在本课程中“教育目的”特指基础教育各学段的总的培养目标,通常在国家教育法以及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等文件)中表述。

这里的“培养目标”就是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特定学段的课程方案的总的教育目标,就是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等文件中的“培养目标”。因此,本课程采用的“培养目标”的定义如下:

培养目标是指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特定“级”(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级教育)、特定“类”(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本课程主要是指基础教育,即中小学教育)和特定学段的整个课程体系的总的教育目标。

属于二级教育目标。

这类目标通常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等文件中表述。

课程目标,也称学科课程目标,是指国家教育体系中特定“类”、特定“级”、特定学段中特定科目的总的教育目标。

属于三级教育目标。

这类目标通常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中表述。

教学目标是指特定科目、特定模块、特定章节、特定课题的具体教学活动的教育目标。是师生双方根据一定的要求预先设想和确定的教学结果。

属于四级教育目标。

这类目标通常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书用书等文件中表述。

一方面,教育目标是作为范畴的概念,而教育方针、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和教学目标等都是“教育目标”范畴中的一个具体概念。

“教育目标”作为一个高度概括的范畴概念,它是一个由总目标(“教育方针(目标方面)”“教育目的”),以及各级各类子目标(“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构成的教育目标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

另一方面,在这个教育目标体系中,教育方针(目标方面)→教育目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教学目标,是教育目标的逐级具体化和细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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