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房产税—补缴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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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房产税—补缴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税海涛声按语】在实践中,企业财务人员常遇到需判断相关支出的确认时间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跨年度的费用,有些财务人员不清楚如何准确判断其所属年份,导致不必要的涉税风险的产生。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准确把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当期”的要求,准确判断跨年度费用的所属期。

【案例】......

摘自《企业所得税疑难问题实务解析第二版

补缴房产税—补缴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

【问题内容】企业当年度税费自查补缴历史年度房产税,该部分补缴税款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时间】2023-06-09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补缴的房产税税款,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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