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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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的

买房、卖房、租房等都离不开房产中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房产中介来帮助自己买房、卖房、租房等。但是有的时候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者选择的中介机构不正规导致自身上当受骗,那么房产中介违法向什么部门投诉?房产中介违法的行为有哪些?

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房产中介归哪个部门管的

  可以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可以找消协维权。

  房地产中介是为消费市场提供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服务的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要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一、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中介为了快速促成购房者买房,往往会对房屋进行夸大其词的介绍,还会隐瞒一些不利的情况。因此购房者在听中介介绍时,千万要冷静判断,对于一些关键情况最好自己去核实,比如可多向房屋所在的保安、门卫和邻居打听真实情况等。

  二、房屋面积不真实

  如果你在买房时碰到这样的情况:中介公司挂牌的二手房房源的信息会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面积和房龄上有误差等。那么就要小心了,有可能是上家隐瞒,有可能是中介登记失误,也有可能是中介为了吸引购房者故意为之。

  总之不管是什么原因,购房者如果在购房合同中看到“以产证为准”的情况,切记要写上“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多少平方”的内容。因为二手房交易一般不以面积来计算,而是以总计来计算,如果写明误差范围,那么发生误差的时候就可以以合同不成立为由,让下家返还定金。

  三、诱使买家交定金

  定金一般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如果卖家反悔就会丧失定金;如果卖家反悔,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正是由于定金有这样的作用,因此中介会在购房者没明白定金的法律后果的时候,诱导客户支付“意向金”来约束双方。

  如果碰到上面这种情况,购房者一定要看清签订的协议,弄清楚意向金会在什么情况下变成定金?只有搞清交付定金后双方的责任,才能避免陷入“定金陷阱”。

  四、恶意炒作抬高房价

  禁止造谣生事,恶意炒作,误导市场预期。不得炒作高价房;不捏造、发布、传播涨价信息,不制造恐慌气氛;为了多收佣金或者获得独家盘源,恶意抬高房价,也是违法行为。

  五、违规代理销售

  房地产经纪备案证已过期,或者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项目销售、蓄客经营活动,收取“会籍”保证金、“购房诚意金”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了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政府明令禁止将商业、办公类项目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禁止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

  六、违规收取销售费用

  在整个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是不允许通过各种名目,变相收取额外费用的。包括所谓的电商费、装修团购费、排号费、喝茶费等,这些都是不计入房款、不作抵扣费用的。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签约时,没有如实告知租户其委托代理出租房屋的真实租金价格,这一价格在租户与其签约时曾经询问过,但中介公司的人员声称“多少钱租来肯定也是多少钱转给您,您放心,只挣佣金”。在租户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时,中介公司并未向房屋产权人以书面协商,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产权人租金价格的调整和实际签约的情况,在委托方和承租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提高了租金标准,归为己有,赚取租金差价。

  在中介公司与委托方(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格式合同中,第六条“1、租金标准为……出租代理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否则适用以下条款:1.2、如乙方实际出租该房屋的价格高于与甲方约定的租金标准的,则高出部分归乙方所有。”中介公司企图以此条约定来规避“私自收取租金差价”的法律责任。

  中介公司在提高租金标准前,不会以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通知委托方,所以未得到委托方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认可表示委托人对“书面约定”弃权的意思说明。而是越过了“书面约定”的程序,直接采用了“调整租金标准”的条款,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主观故意隐瞒实情的事实,并导致了承租误认为该租金就是房主的租金标准而签约。

  中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和第(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之规定,采用向委托方隐瞒真实交易信息的方式来牟取暴利,并向租户隐瞒、欺诈的手段诱骗交易,以达到其低价收进高价出租房屋,赚取差价的目的。构成了合同欺诈行为。

同时也违反了《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规定,超出了“收取佣金”的执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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