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经税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学是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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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税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学是几本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金艾琳/文图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共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重点解决了当前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中存在的规定不甚明确、操作不甚规范的问题。

河南财经税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税收学是几本

【契税应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缴纳】

《公告》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契税申报期限和税率适用问题。《公告》显示,全省契税申报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除另有规定外,契税具体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规定执行。

其中,有两个点需要明确。首先,自2021年9月1日起,河南省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在何时,均在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其次,在税率适用上,则需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时间确定。除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等适用税收优惠税率外,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以前的,住房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合同签订在2021年9月1日及以后的,住房权属转移适用税率为3%。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适用税率为4%。

【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申报缴纳契税】

《公告》第二条提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文书等原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缴纳契税,负责契税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和办理。

这种情况也早有相关公告规定。河南商报记者发现,《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其中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7号)就不同情形下纳税人申报时应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的受理条件提出了要求。其中的一类情形是,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此公告规定,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法拍房税费常见的“一揽子”做法或失效】

《公告》第三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契税,应当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的主体承担和申报缴纳。

也就是说,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中,拍卖人和买受人依照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承担并申报缴纳自己应纳的税款。不再简单地按照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的要约邀请,要求买受人缴纳不应由其承担的税费,不得限制买受人申报缴纳契税。

业内人士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之前在房地产司法拍卖所产生的契税由谁缴纳规定的不太清楚,大的原则是买受人来承担契税,一些公告规定没有明确税费承担时,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裁定。

河南商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0条明确,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从2016年开始,网络司法拍卖的税费问题有了相对明确的规定。那么,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一揽子”现象如今是否存在?

河南商报记者在阿里拍卖平台上发现了一套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的司法拍卖房产,在8月20日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布的网络司法拍卖须知的第13条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所应缴纳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的一处司法拍卖房产,新郑市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变卖须知》则是这样规定: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费用自理。

“等于说(公告)更明确了(契税相应的承担主体和解决措施),法拍房确实有一定优惠,但在享受这些优惠时,也要考虑相应的一些税费承担。”河南中兴税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朱惠惠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比如一些类别的过户,是要求拿着契税的完税证明才能完成过户。也就是说,在看到房屋优惠的情况下,买受人要搞清楚契税的“承受方”。

编辑:刘梦鸽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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