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自己受伤谁负责、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首页 > 教育 > 职教风采 > 正文

承揽人自己受伤谁负责、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导入

案件概述

家住福建省某市的胡先生因为有搭建阳光房的需求,就找来专门做这项业务的吴某为其搭建阳光房,双方口头约定由吴某出工出料,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在搭建阳光房的过程中,因为人手不够,吴某手下的员工黄某找来自己的亲戚赖某做小工,工资日结,吴某对此知情,并默许了赖某在此工作的事实。某天,赖某在搭建阳光房的过程中不慎从两米多高的玻璃上摔下来,伤势严重,被工友们送往医院进行医治。待伤情稳定后,赖某委托律师将定作人胡某、承揽人吴某以及吴某员工黄某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等费用。

承揽人自己受伤谁负责、承揽关系人身损害赔偿

承揽人吴某辩称,自己承揽了胡某的阳光房业务,只叫来了黄某等人进行工作,根本没叫赖某前来工作,从未授权或指示赖某提供劳务活动,也没有向赖某支付过报酬。赖某是手下员工黄某叫来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并且赖某从未有过高空作业的经验,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经验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接受黄某的雇佣进行高空作业导致受伤,其自身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赖某应该自己承担摔伤的责任。

黄某辩称,虽然赖某是自己叫来帮工的,但吴某对此知情,并且赖某的工资是先由吴某转账给自己,然后自己再转账给赖某,所以吴某对此事应该承担责任。

定作人胡某辩称,自己将阳光房业务交给吴某进行作业,剩下的就是吴某自己的事情,至于他自己搭建阳光房还是找别人来做,都和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已经付款完成,只对最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况且虽然说是搭建阳光房,实际上只是搭建一个防雨的雨棚,吴某具有这方面的资质,手下也有很多工人,赖某并不是自己选任的,责任应该由吴某进行承担。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时候,如果造成了别人或者自己受伤,定作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是黄某亲戚,被黄某叫来参与工作,吴某虽然没有直接回应赖某来进行帮工,但发现赖某工作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并且亦通过黄某给赖某发了工资,此为对赖某工作的默许,吴某与赖某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作为定作人的胡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不要求选任的承揽人具有特殊的行业资质,但应该将阳光房工程交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承揽,其将阳光房工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赖某本身没有施工资质,在作业过程中踩在已经破碎的玻璃上坠落受伤,其本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赖某自行承担50%责任,承揽人吴某承担30%责任,定作人胡某承担20%责任。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这样的事情发生,定作人因为一点小工程直接找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作业,签合同的很少,基本就是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不出事万般皆好,万一有人在作业过程中受伤,难免出现诉诸于法院的情况。作为定作人,可能会觉得自己已经出了钱,只对最后的成果进行监督即可,凭什么还要对他们员工的受伤负责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应该将工程交于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承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也有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作为定作人,为了避免类似担责的情况发生,首先在选任承揽人时就要注意,要选择有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作业,另外就是要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把自身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 赵晓光 实习律师)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