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管理办法第25和26条,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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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管理办法第25和26条,非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明知道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属违法行为,却仍给自己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加装中箱、加长座椅。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当事人因明知故犯受到了罚款5万元的高限处罚。

前不久,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回头看行动中的情况反馈,称通州区潞邑街道一家商店涉嫌存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接到线索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该电动自行车商店位于潞苑南大街,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商店门口摆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外部轮廓有一段加长并延伸至车尾的银色护杠,护杠与车体间距约为3厘米左右。进入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中部被加装了中箱,致使驾驶人没有腿部放置空间;另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座椅则被加长,变成了可以乘坐两人的加长型座椅。

该商店的店长李某称,门口摆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是消费者自己改装的,购买后因为不满意临时停放在店铺门前,准备在店内置换成其他型号车辆的;而店内停放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则是店内员工按照购买者要求从网上购置配件进行改装,当时改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正等待对方取走。

经过调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过拼装、改装后与出厂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在已经明知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和后果,仍然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以及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违反该条例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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