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而不捐”成被告,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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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90后校友吴幽,2019年4月宣布向母校捐赠1100万元。因未履行1100万元捐赠承诺,吴幽被母校基金会告上法庭。(3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
校友“诺而不捐”,母校一纸讼状将其“请”上被告席。不消多说,这样一场官司双方当事人必然免不了诸多尴尬。昔日的优秀学子、光荣校友如今财力不逮“宏愿”,面临着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控诉,此前高调塑造的反哺母校、回馈社会的慷慨企业家形象也一并付之流水。当然,学校这方也很冤,无端卷入一场风波不说,还被部分网友扣上了顶“气量小,不体面”的帽子。事实上,类似的事也并非没有发生过,只不过高校往往扯不下面皮和学生对簿公堂,大多私下协商解决了事。
此事一出,争议之声骤起。不少质疑者就认为,捐赠本就是爱心奉献行为,学校状告积极捐赠的校友多少有些不近人情。这话乍一听有几分道理,实则不然。这也牵引出一个问题:承诺的捐赠没有兑现,学校能不能伸手讨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赠与活动,中途反悔是法律所允许的。在这方面,法律不做过分干涉,而要仰仗道德伦理、个人自律来调节双方交易行为。普通人之间毁约,顶多在道德上面临指摘。但一旦与社会公共利益挂钩,捐赠承诺的履行便不具随意性。校友捐赠动辄画一张大饼、开具“空头支票”,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而,从这个层面来考量,学校打这场官司也算是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
其实,无论是企业家也好,个人也罢,信誉都至关重要。往小里看,诚实守信是一份份小协议成立的基础;往大里看,契约精神则是现代商业社会一切交易活动达成的根基。倘若我们仍将其视为一件小事、私事,实际上无助于社会慈善观念的健康发育,也不利于培养社会的信任意识。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校“锱铢必较”的较真劲儿也是对法治精神、契约精神的一种具体践行。 (付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