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民企被伪造公章虚假诉讼 法人请求公安立案查处

首页 > 网闻天下 > 正文

黑龙江一民企被伪造公章虚假诉讼 法人请求公安立案查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个民营企业哈尔滨纵横建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法人牟连海实在想不通,因企业的公章、文件等被他人多次私刻、伪造,并伪造担保合同实施虚假诉,导致企业被判败诉。现已经无法经营,面临破产。牟连海殷切盼望哈尔滨市公安局能够尽快立案惩治该犯罪行为,给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企业公章被私刻骗贷 伪造者获刑七年

本案的起源系他人伪造公章、进行诈骗而引起。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孙某虚构事实,伙同多某等人私刻纵横公司的公章,骗取广发银行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等。详见(2014)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见下图>: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某私刻纵横公司的印章,骗取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孙某为达到银行授信条件,非法伪造或复制增值税专用,签订虚假贸易合同,伙同多某等人共同骗取银行综合授信,以购货为名在龙江银行、广发银行哈尔滨营业部等四家银行开出承兑汇票145份,金额77000000元,流动资金贷款10000000元。其中,黑龙江多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2010年12月至2016年6月开出承兑汇票60份 ,金额290000000元。在广发银行哈尔滨营业部开出5份,金额50000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孙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期七年。

此外,孙某等人还伪造虚假的纵横公司2011年12月11日的董事会决议,在借款合同中伪造纵横公司法定代表人牟连海的签名。孙某恶意串通,以纵横公司的全部房产进行抵押向广发银行借款,从中谋取非法暴利。孙某的行为,给纵横公司带来了“灭顶之灾”。一连串的诉讼,将纵横公司的合法财产强制执行。

伪造的合同被法院认定有效 纵横公司执行面临破产

2016年3月28日,纵横公司收到了哈尔滨市阿城区法院的传票及执行通知书。纵横公司才第一次得知阿城法院在四年前办理了一起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调解书内容显示:黑龙江地丰涤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丰公司,即罪犯孙某控制下的公司)曾于2012年6月27日向债权人李某借款700万元并且受让了2100万元债务协议,以纵横公司提供担保。2014年7月8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2月24日,法院张贴了查封公告,并决定对查封的财产予以拍卖。此前法院没有向纵横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纵横公司也没有派人参加,但却被人冒名参加了庭审并作出调解。

据牟连海称,纵横公司没有对李某提供任何担保。该担保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做出决议,而且时任纵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知情。孙某曾因私刻公章被判刑,其提供的纵横公司的担保属于虚假的,不应对债务承担责任。另外,自案发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从来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法院却调解结案并认定了合同的效力。牟连海质疑法院的公正性,认为李某伪造了协议书2800万元债务,进行虚假诉讼。

据了解,本案标的额为2800万元。按照当时最高院关于各地区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阿城法院有权处理案件的标的额仅为500万以下。但阿城法院却立案并受理了。从双方诉讼过程中看,巨大争议的案件以调解结案,自起诉到调解,约定调解还款期限仅为一个月。

目前,纵横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已于2018年4月2日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案件接报中心报案,请求对李某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对其犯罪行为予以严惩。牟连海按照要求去阿城区公安局反映情况,随即阿城区公安局作出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哈阿公(刑侦)受案字【2018】131号受案回执。<如下图所示>:


 

但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三个多月了,案件调查并没有什么新进展,牟连海表示,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快立案查处。

2500万本息缺席判决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一波未平,一波侵袭,又从天而降了一个“债权人”。2014年5月份,哈尔滨文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嘉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纵横公司承担2500本息的债务,并要求对纵横公司的抵押物进行优先受偿,案号为(2014)哈民三初字第24号。牟连海认为,哈尔滨中院已经通知其参加诉讼,牟连海本人提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哈尔滨中院既然将本案移交至哈尔滨市公安局,那么在还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文嘉公司再次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属于重复诉讼。

同时,纵横公司对此债务完全不知情,而且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纵横建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牟连海表示,办案法官完全知道纵横公司的联系方式,能够找到。可是一审法院却进行公告送达,导致纵横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丧失了质证、辩论权等各项诉权,从而败诉。

文嘉公司主张的债务系黑龙江多氏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氏公司)在广发银行银行贷款,由广发银行转让给文嘉公司。案涉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系被判刑的孙某、多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某等人伪造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签名所签订,其目的在于让纵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签订案涉合同的事实与阿城市法院作出(2014)阿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多某的诈骗事实相重合。

除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外,在广发银行提供担保抵押合同中,当时法人代表和股东牟连海完全不知情。孙某等人私刻公章、伪造虚假的纵横建材公司2011年12月11日董事会决议,在借款合同中伪造签名。孙某与广发银行职员恶意串通,制造了一系列的虚假文件后,以纵横建材公司全部房产进行抵押向广发银行借款。

因此,2500万的债权基础是虚假的,文嘉公司的诉讼属于虚假诉讼,侵害了纵横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及二审高院均支持了文嘉公司的请求,判令纵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纵横公司现已经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8年5月9日上午,牟连海到哈尔滨市公安局案件接报中心报案,要求对多氏公司伪造担保诈骗贷款的情况进行立案,并把关证据材料递交。之后,牟连海又按照要求去香坊分局黎明派出所反映情况,承办民警作完笔录后,表示先拿着笔录证据材料找法制科研究,再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经过几次问询,香坊分局黎明派出所终于作出受案登记表文号为香公(黎明)受案字(2018)1012号附受案回执。<见下图>


 

令牟连海没有想到的是,几天后他的希望又落空了。2018年5月28日香坊分局黎明派出所下发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内容是牟连海于2018年5月15日向香坊分局报称的多氏公司私刻纵横公司公章,伪造担保,诈骗广发银行贷款一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见下图>


 

牟连海认为,私刻企业公章罪及诈骗罪都是普通犯罪,并非职务案件或国家安全类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如该案归其他地区公安机关管辖,香坊分局应当转交或者告知其本人到哪里报案。

最后牟连海表示,希望哈尔滨市公安局能够加大执法力度,尽快立案依法查处虚假诉讼行为,保障作为一名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其一个公道。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韩平 赵健)

备案号:赣ICP备2022005379号
华网(http://www.hbsztv.com)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QQ:51985809邮箱:5198580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