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两企业合法土地被征停产三年 请求取得合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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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两企业合法土地被征停产三年 请求取得合法补偿

近日记者接到“海南茂俊煤气有限公司”、“海口荣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海南俊茂公司、海口荣远公司)反映,因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工程项目扩建,两企业所占土地被政府征用,目前两企业已停工停产36个月,但至未取得合理合法拆迁补偿金。

据了解,海南俊茂公司、海口荣远公司分别于2000年1月25日、2009年2月11日在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法人分别为张光法、李春荣。自2015年7月以来,两企业先后收到海口市国土资源局5个红头文件,文件决定收回两法人名下的国有土地。2015年7月17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海土资征字【2015】869号红头文件,收回李春荣、张光法名下“海口市国有【2007】001501《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面积30582.2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

是否低于市场评估价值?

2015年10月9日,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下达海土资征字[2015]1155号红头文件,单方委托评估上述土地502.66元/平方米,合33.5108万元/亩,土地补偿价款1537.2494万元。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项目征地搬迁指挥部(以下简称:美兰指挥部)于2015年11月4日单方委托评估地上附着物价值为2844万元,其中建筑物2064万元,机器设备等779万元,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共计补偿4381万元。两公司对评估报告的土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资产清单数据确认一致。但两企业拒绝接受4381万元的拆迁补偿资金总价款。

两企业法人认为,海口市政府单纯依据其制定的有关红头文件来低价征收他们合法取得的土地,并按工业用地的基准地价超低价评估土地价款,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违背《物权法》第7条、第42条之规定合法保护的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美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129号文件,第2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请求政府依照54号文件给予补偿

2015年7月3日,海口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海府【2015】5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红头文件。两公司法人认为其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场地、持续正常经营等条件完全符合该54号文件第二十条(一)款规定。且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二期工程项目扩建有偿收回二企业土地使用权,系属公共利益需要,并非是对企业出现违法行为而进行的行政处罚。他们理应享有54号文中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十一条规定的拆迁补偿资金及企业安置费、过度费、奖励补助奖励的政策,而不单是给予土地价款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如被征收的土地按略低于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机器设备按重置计算,加之地上附着物、房屋占地面积奖励、安置过度费、矿库存损失等费用,两公司应得2亿多元拆迁补偿资金。

最后两企业法人表示,请求海口市有关政府部门能够尽快同他们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海府[2015]54号文件规定条款给予他们合法合理的补偿,使得企业能够尽快恢复生产。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刘胜 张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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