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长泰:王林寿“偷梁换柱”涉嫌侵占数亿巨额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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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长泰:王林寿“偷梁换柱”涉嫌侵占数亿巨额集体财产

现年60岁的漳州长泰人游建纲这三年来一直在各个部门奔波,身心疲惫不堪,然而事情却一直没有任何进展。

图:游建纲

这三年的日日夜夜,游建纲隐隐察觉,在他背后,有一张大网,时刻隔离着他,让他无法为自己的呼声得到回应。游建纲对记者说,这张大网,就是王林寿,他曾经的合伙人。如今因为通过各种手段,他们四人一起合资的企业,通过“偷梁换柱”,变成了王林寿自己私人的生意。将数亿集体资产,摇身一变,全部变成了王林寿私人的资产。然而,让游建纲极度不解的是:相关政府部门,为何能够配合他一起“偷梁换柱”呢?

王林寿,漳州长泰县武安镇人,和游建纲是同一个地方的人,曾经的合作伙伴,曾经的邻居。如今,游建纲执意要通过法律手段,让他付出沉重代价——背叛合作伙伴,大额侵占数亿集体资产,手段卑劣不堪。

通过隐瞒、虚假、伪造、欺诈、注销、变更等手段,终于得逞

游建纲告诉记者,1994年1月,游建纲出资80万元,苏炎来出资60万元,张炳发出资60万元,王林寿出资80万元,共同成立“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94年8月起,王林寿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并负责该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投资经营的吴田山矿区,生产经营情况一直良好。1997年后,该矿区的经济效益在整个吴田山所有矿区中名列前茅。

但是,游建纲除分配过公司利润15000元外,就再也没有分配过其他收益。游建纲、苏炎来和张炳发作为公司股东,曾多次要求王林寿分配利润,但王林寿一直以各种理由塘塞敷衍。游建纲、苏炎来和张炳发迫于无奈,为了了解企业相关经营情况,于2012年底到长泰县工商局查询该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至此,他们惊讶的发现,公司已经不是他们四个人合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了,而是变成了以王林寿和他妻子杨丽芬为名义成立的“有限公司”的个人财产。

一场“偷梁换柱”的惊天大案就此揭露。原来,王林寿在2005年3月31日,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之便,经精心策划,通过隐瞒、虚假、伪造、欺诈、注销、变更等手段,一步一步地将属于四人合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数亿股份制财产,转变为王林寿夫妻俩的私人财产。在王林寿办理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记载的是:1、人员自谋职业。2、设备、设施及部分物资归王林寿所有。3、债务已处理清楚。4、一切债权、债务与主管部门无关。5、如有未清债权、债务由王林寿负责清偿。

在没有开任何股东会议,在其他三个股东根本不知晓的情况下,一个本属于四人合伙出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就这样,在王林寿的阴谋下,变成个王林寿夫妻俩的私人资产。

一步一步,偷梁换柱,瞒天过海……

据记者了解,王林寿自担任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来,经精心策划,采取两面手法,把本属于“公司矿区的经营”和“公司的经营”分开记账,把矿区的的经营收入隐瞒不报,造成一种假象使公司长期处于歇业停产,严重亏损的状态。

2005年3月31日,王林寿利用担任法人代表的职务之便,以虚构“公司”长期处于歇业、停产、严重亏损为由,伪造相关的出资人决议,虚构所谓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向长泰县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但是,游建纲告诉记者,事实上王林寿从未召开过出资人会议,也没有依照原《集资协议》归还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2005年11月,王林寿以夫妻名义向长泰县工商局注册成立“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加上了“有限”二字。2005年12月,王林寿以企业名称变更为由,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产权的国有土地3435平方米摇身一变,变成了王林寿夫妻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并办理换证手续。

图:四人合资成立的“永发石材”如今摇身一变成为王寿林的私人财产。

2005年至2008年,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吴田山矿区开采权一直被王林寿以原矿主身份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合同,但因“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已被王林寿非法恶意注销,所以王林寿即以瞒天过海的方式用本已经注销的公司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所有协议书。

2008年,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经长泰县物价局评估,评估价为2800万元,评估后由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矿区进行招标时,王林寿仍以原矿主的身份参与招投标。中标后,王林寿即将原“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全部涉及数亿资产神不知鬼不觉的转移至其与配偶共同成立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至此,原本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资产就这样被王林寿夫妻侵占。

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让人心寒

游建纲气愤的告诉记者,按道理,王林寿要想达到他“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侵占涉及数亿集体资产的阴谋,是很难得逞的,毕竟要经过重重有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然而,让他心寒的是,王林寿在有关部门办理各项手续的时候,竟然“一路绿灯”,让人想想很是可怕。

2005年3月30日,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长泰县乡镇企业局的有关领导仅凭王林寿的“申请书”和伪造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未经核实和股东们签字,就同意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005年3月31日,长泰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仅根据长泰县乡镇企业局的批准文件,也同样未经核实及股东们的签字,就把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给予注销,并办理手续。

2005年12月,王林寿以企业名称变更为由向长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而该局的业务部门及领导明知前后两个公司的企业性质和股东完全不同,仍违规将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产权的国有土地3435平方米变成王林寿夫妻所有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产权,并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2008年,长泰县国土资源局对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进行招投标时,明知王林寿是以已经被他非法恶意注销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参与招投标。中标后,仍违规将属于四人合资成立的“福建省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公司”的矿区开采许可证,换成了王林寿夫妻所有的“长泰县永发石材开发有限公司”的矿区开采许可证。

本案中,王林寿应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对此,记者咨询福建省法律界人士认为:王林寿是公司股东,而同时具有公司经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林寿牵涉侵占的财产数额巨大,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违规、违章(程)行为,而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故应依法定罪处罚。

对此,游建纲很是气愤和心寒,让他在这三年奔走呼喊的时间,达到顶点。更让他不解的是,当地公安部门对这种堂而皇之的恶劣违法行为,本应立案侦查,却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

如今的游建纲,还在不停的奔走呼喊,他坚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在扫黑除恶的大形势下,他的正义迟早要得到伸张。尽管目前路途黑暗,不见光明,但他坚决不放弃。(记者黄志明漳州长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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