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家航企公布延误补偿标准 廉价航空声称“一概不赔”
1月9日,中国民航局发布关于国内航空公司、机场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工作情况的通告。该通告中对国内航空公司公布的运输总条件、机上延误应急预案中关于航班延误后的服务内容及补偿方案进行了汇总。
其中,中国国航、南方航空的补偿条件及标准类似。航班在经停地点延误或取消,或者国内航班发生备降,均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国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国航将根据延误的实际情况,向旅客提供经济补偿。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延误8小时(含)以上,每位旅客补偿人民币400元。
东方航空的补偿条件中多了“商务”造成的航班延误或者取消这一补充条件。补偿金额上,航班延误4小时(含)至8小时,最低补偿标准人民币200元;航班延误8小时(含)以上,最低补偿标准人民币400元。东航云南分公司、上海航空的航班延误补偿标准与东航保持一致,即最高补偿金有可能超过400元。
一些航企的延误补偿标准均设置最高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包括深圳航空、山东航空、昆明航空、大连航空、国航内蒙古公司、重庆航空、海南航空、大新华航空、首都航空、天津航空、吉祥航空、四川航空、成都航空、东海航空、西藏航空、青岛航空、江西航空等。
奥凯航空、厦门航空、河北航空、扬子江航空、福州航空、幸福航空、云南红土航空、多彩贵州航空对延误或取消时对旅客的补偿最高为300元。
华夏航空、云南祥鹏航空、长龙航空、瑞丽航空等三家航空公司对旅客的飞机延误或取消的补偿最高为200元。
几乎所有的低成本航空公司均表示一概不赔。乌鲁木齐航空表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或取消,乌航不提供经济补偿。西部航空、中联航、春秋航空、广西北部湾航空、长安航空、九元航空、桂林航空等在出现航班延误或取消情况时,也不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