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大学生涉论文抄袭被举报 刚获“竢实扬华奖章”
11月24日晚,西南交通大学“竢实扬华奖章”(本科)评选答辩会结束,建筑与设计学院2013级城乡规划班的大四学生李某成为获奖者之一。
当晚,在学校贴吧中,出现了一张反映李某品行不端、学术作假的联名举报信截图。信中称,李某不讲诚信,弄虚作假。利用制度漏洞,借网络便利发表论文、获取专利,甚至利用PS技术更改绩点信息截图,以获取成绩。
信中还列出李某的“五宗罪”,包括品行不端、学风不正、评奖不信、对上不诚、对友不义。要求学校查明真相,给大家一个交代。该校党委宣传科方面向记者证实,这封举报信确实出自李某所在的班级,该班有三十余人联名举报。
随着事件的发酵,又有人发文,称李某涉嫌论文抄袭。文中称,据PaperPass检测报告(注:论文检测系统),李某的两篇论文均抄袭自2014年西南交通大学陈天杰的硕士学位论文。
此外,“竢实扬华奖章”获奖者风采展示截图中显示,李某于2014年4月至今,主持参与5项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项目,其中包括1项国创优秀项目结题,1项SRTP结题,2项国创在研,1项SRTP在研。
但根据该校《关于组织申报和实施2014年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SRTP)的通知》规定,SRTP研究时长为1年,且每期只能参与一个项目。
该校有学生表示,申请一次SRTP成功并结题,对继续深造还是就业均有好处。因此,有人质疑李某“占用公共资源”。“创新实践项目目的本是为学生提供平台,培养大家的科研能力,但李某却用于赚取经费,发布不实科研成果。”质疑者称。
校方取消涉事学生评选资格
11月27日,西南交通大学专项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通报。通报称,接到举报信之后,专项调查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李某的表现不符合《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第三章第七条第一款“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的规定。经西南交通大学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取消李某本次“竢实扬华奖章”评选资格。
对举报信中反映的学术诚信问题,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的相关规定,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已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将以事实为依据,认真核查。学校绝不姑息任何学术造假行为。
次日,西南交通大学官方微信发布《我们的态度》一文,称“学校对在学术殿堂里弄虚作假的行为,绝不姑息。同样,我们也要给犯错的年轻人一个纠正错误、改过自新的机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是教育本身的应有之义,这更是社会的善心所向。”
焦点1
涉事学生论文是否抄袭?
一篇涉嫌抄袭论文与原作相似度达92%,章节标题也一致
有网友举报,李某有两篇论文,均抄袭自2014年西南交通大学陈天杰的硕士学位论文《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研究》。
新京报记者通过万方数据下载了李某的这两篇论文,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李某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的阻碍性因素研究》一文与陈天杰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相似度高达92%,对比两篇文章,可以发现李某的论文节选自陈天杰论文的第三章第三节,甚至连该章节的标题“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的阻碍性因素”都没有更改被李某直接使用。
而李某《成都市中心商业区建筑废弃物现状的研究》一文与陈天杰的《成都市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利用研究》的相似度达41.3%。
对此,学校宣传科的工作人员阮先生告诉记者,学术道德委员会正在调查此事。“此事事关学生的学术生命,因此需要认真、细致地调查,时间可能会长一些。”阮先生称。
焦点2
未出结果先取消评选资格是否合理?
评奖条件之一为“得到公认和好评”,遭质疑即不通过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励条例》,“竢实扬华奖章”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委包括3名校级领导;教务处、对外合作与联络处、学生工作部等12名领导评委;20名学生工作干部评委;20名导师评委和60名学生评委。
评选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候选人按抽签顺序依次限时演讲5分钟,评委进行现场投票,根据投票规则将候选人得票换算成得分,最终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评出“竢实扬华奖章”获奖名单。
评奖条件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能很好地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公认和好评;曾获得过校级或以上级别荣誉称号。另外,除学习成绩优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等。
据阮先生介绍,李某正是受到“得到公认和好评”这一条件的限制,才被取消评选资格。“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确实遭到了班上大部分同学的质疑。”
焦点3
若论文造假会受到何种处分?
律师称或撤销学位、开除学籍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教育部《学位论文造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均属于造假行列。
若学位申请人论文造假,则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属于在读学生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而为他人代写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买卖的,办法规定属于在读学生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聘合同。
另外,韩律师表示,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抄袭和剽窃一般来说遵循三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第三,引用是否标明出处。
专家说法
破除论文代写代发问题要改变评价体系
教育学者熊丙奇看来,虽然经过多年整治,但代写、代发论文的情况还是不容乐观,这条利益链条继续存在着。“前不久媒体还进行调查,有人专门在做代写论文的生意,不但是在职的工作的科研人员,导师、研究生博士生等也开始代写论文,这是普遍存在的。”他说。
熊丙奇认为,代发与代写是两回事,但现在经常有人将两个联系到一起来“服务”,可以代写,可以代发,或者是写好之后,让别人代发。这些行为都是学术不端。“代写论文就更是盗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熊丙奇表示,究其原因,代写、代发论文问题的根本,在于国内的评价体系看重发表了哪些论文在哪些杂志上,而不是关注论文本身的质量。所以要破除代写论文的利益链,必须改变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