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谈科研成果激励奖励 包括免责及税收等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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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谈科研成果激励奖励 包括免责及税收等四方面

在国新办10日上午就《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贺德方回答记者有关提问时表示,中办和国办发布的《若干意见》当中特别鲜明地提出了要解决对创新的长期积累政策缺位的问题。在原则当中也明确提出要坚持长期的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并举的问题,在文件中大概讲了四个方面:一是讲到科研机构和高校要履行好在成果转化当中的法人责任的问题。二是明确了要完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相应的制度,要做制度上的安排。三是解决科研人员的顾虑问题,有免责的问题。四是解决长期产权激励当中,有关税收的问题。

涉及成果转化奖励的长期激励问题,去年10月1日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当中对整个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做了系统、全面的制度上的安排。今年2月16日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这部法律的若干规定当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特别讲到单位的领导人在履行了勤勉职责,免除单位在价格确定当中的决策责任。因为大家知道,科技成果的价格波动是比较频繁的,履行了勤勉责任是免除责任,这次若干规定当中对整个涉及科技成果长期激励的,都是由单位自主决定的,实际上免责条款进一步扩大了。

贺德方表示,以前中国在科技成果确定股权的过程中分两步纳税,这个比例比较高,科学界比较关心,还没有现金收入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税率最高到45%,今年这个文件当中对税收的问题也有涉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9月份出台的101号文件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纳税,或者上市了可以转让,或者没上市进行股权转让获得现金的时候纳税。而且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这是政策非常重要的一项,在支持创新、支持对科研成果长期激励方面的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安排。

初步分析一下,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所以整体上单位后顾之忧这方面一个是要免责,不仅仅在价格环节免责,在整个单位制定的分配的激励政策这些方面免责。从国家的层面,三权都下发给单位了,说明中办这次发布的《意见》和最近国家支持创新的相关政策是一脉相承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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