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王某在支付10万元定金后未能按时支付首付款,售房人李某提出终止合同。为此,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而李某也提出反诉,向王某索要36万元违约金。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李某合理的反诉请求。
2014年,王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李某位于通州区梨园镇一套价值233万余元的房屋,付款方式为定金、首付款和贷款。合同签订后,王某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准备用其售房款支付余款。
后王某起诉至法院称,他在出售其自身房屋中,由于购房人违法,他不得不重新出售,浪费了大量时间。造成原告无法在约定的2014年8月30日前向被告交付首付款。对此,他及时告知李某,对方明确表示可以等他凑够首付款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为了促成与被告的交易,王某将自身房屋以低于市场的价值对外出售。不料,当他即将拿到售房款之时,李某却突然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不再出售该房屋给他。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始终拒绝。为此,王某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庭审中,李某却称原告恶意违约,先后以钱款凑不齐等借口拒付首付款,从双方约定的支付首付款的最晚期限(2014年8月30日)计算至今已长达153天,仍未支付首付款。李某还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王某索要36万元违约金。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定金10万元后,第一笔首付款支付期限为2014年8月30日之前,王某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到达前取得购房款用于支付首付款,遂与李某协商延迟支付首付款时间。根据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李某均表明其仅同意首付款支付时间延迟一个月,王某对此均未反驳或否认。据此,王某超过双方变更的首付款支付时间仍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后一审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了李某合理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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