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法官遭实名举报:疑制造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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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法官遭实名举报:疑制造虚假诉讼

因为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邯郸市民肖思羽走上了实名举报之路。她举报的对象,涉及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邯郸县公安局民警。

媒体从肖思羽提供的资料里看到,有人冒充她和老公闫文昌的笔迹,在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上签了名字。

随后,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强制将肖思羽夫妇的数百万财产进行了拍卖,而这些财产大多被邯郸县公安局干警杜慧民买下。

一人死亡,出现两笔欠款

导致肖思羽走上举报之路的原因并不复杂。

2010年,肖思羽的丈夫闫文昌,在邯郸市磁县运作了一个房地产项目,但由于项目进展缓慢,一直难有收益。

于是,闫文昌找到他多年挚友赵亮借款300万,并约定半年还款。

但意外的是,赵亮在2013年7月29日,因心脏病去世了。闫文昌只能计划将把相关借款还给赵亮的家人。

需要指出,1975年出生的邯郸县公安局干警杜慧民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赵亮在去世前的2013年2月份、3月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他借款305万元。

但随着赵亮的去世,这笔款到底存不存在,就很难说清。另外其他问题也凸显出来。

按照这个逻辑分析,闫文昌向赵亮借的300万无法还清,赵亮向杜慧民借的305万,也无法偿还。

为此,杜慧民说,他开始找赵亮的妻子胡邯鑫还钱,但胡邯鑫以闫文昌没有归还借款为由,拒绝还这笔借款。

但胡邯鑫以及赵亮的父母,并没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闫文昌夫妇主张债权。

而杜慧民则将闫文昌夫妇起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杜慧民列举了他的上诉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代位权”。

其实,此时,闫文昌欠赵亮的款项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公安介入民事纠纷

有意思的是,这起看似简单的借款纠纷,还引来公安介入。

据媒体调查,2013年11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民警刘杰锋、赵国宁,对闫文昌突然进行了询问,内容则全部围绕着闫文昌怎么借赵亮的钱,以及准备怎么归还,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内容。

闫文昌的爱人肖思羽对此十分不满,她称:“公安机关什么时候在没立案的情况下,能管理民事纠纷了?这明显是给杜慧民制造证据。”

“果然,询问笔录恰恰被王延峰在庭审过程中,以职权将该笔录调取作为杜慧民的证据,这一切都是他们串通好的。”肖思羽透露:“王延峰是该案的审判员。”

肖思羽甚至怀疑,杜慧民所称赵亮向他的借款是虚构,“一个警察怎么来那么多资金,按他上班工资来算,这绝对不可能。”

2014年2月27日,杜慧民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代位权”之名,请求法院判决闫文昌夫妇,偿还其305万元以及同期借款利息,同时要求法院查封闫文昌夫妇名下的4套房产。

实际上,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杜慧民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闫文昌欠赵亮的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可2014年3月7日,丛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延峰还是对此作出了民事裁定。

丛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显示,立即查封闫文昌夫妇名下的4套房产。

据肖思羽介绍:“杜慧民未出具任何借款证据原件,法院根据他出具的复印件就直接认定,我怀疑债权凭证就是伪造的。”

“我们注意到,借款复印件上赵亮的签字,与赵亮在银行的签字有明显不同。”肖思羽表,他们请求法院笔迹进行真伪鉴定,但未获同意。

事情发展到此,案件再次开始陷入争议。

2014年4月1日,邯郸市复兴区刑警二中队,开始对闫文昌开始进行刑事立案。理由是:“2006年11月8日,因争夺邯郸钢铁钢渣经营权,闫文昌纠集十余人窜至邯钢三炼钢门口与吕书峰组织的李战刚等十余人发生聚众斗殴,致李战刚受重伤。”

闫文昌被人伪造签名时,他还处于网逃状态

2014年4月1日警方开始对闫文昌实施网上追逃。据悉,闫文昌至今在逃。

但在2014年7月22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上,出现了闫文昌的签名。这份调解协议的内容,是闫文昌夫妇同意偿还杜慧民300万元。可签字当天,闫文昌在逃,她的爱人肖思羽在外地旅游。

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闫文昌的签名被指造假

媒体注意到,这份调解协议上,还出现了丛台区法院王延峰、书记员王攀峰的签名,杜慧民的签名也出现在调解协议上。赵亮妻子律师等签名也在调解协议上。

据知情人介绍:“法院在没和闫文昌夫妇签和解笔录,或和解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了和解书,闫文昌夫妇的代理律师为一般代理,也无权代表签署该笔录或合同。”

同时,2014年7月22日当天,丛台区人民法院就分别向闫文昌、肖思羽、杜慧民等下达了四份送达回证,在受送达人一栏,又分别出现了闫文昌夫妇的签名。

填发人是王延峰,送达人是王攀峰。

一个疑问是,当时闫文昌是网上追逃,法院是如何给一位网追逃人员送达的法律文书?

警察花200多万买房

2014年8月28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据闫文昌、肖思羽并未真实签名的民事调解书,向他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称,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此时,闫文昌仍处于在逃状态。11月3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再次向闫文昌夫妇发送公告,并决定查封他们的四套房产。

2015年1月28日,该院又对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今年5月26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

媒体从河北省司法拍卖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上看到,闫文昌夫妇名下的4套房产,有三套又被杜慧民买走,三套房子加上佣金在内,接近250万元。

另外,该案有个核心问题是,2014年7月22日闫文昌夫妇到底有没有签字?以及盖章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怎么出来的?

媒体调查得知,邯郸市纪委曾就此事找王延峰谈话。邯郸纪委人士问王延峰:“(2014)丛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日期2014年7月22日,经我们查阅丛台区法院的用印登记记录,未找到这份调解书的用印登记?”

王延峰回答说:“用印登记本上没有登记就是没有登记,当时什么原因没已登记,因时间长,想不起来了。”

针对“调解书的四份送达回证都是2014年7月22日,都是当天送达的吗?”王延峰称:“不一定,有后送达补签到2014年7月22日的,但那份是哪天送的记不清了。”

同时,王延峰承认,2014年7月22日调解协议签署时,闫文昌夫妇未在现场。

媒体调查还发现,肖思羽最初找的代理律师,是自己的表妹夫,律师费用也直接交给了他,但该律师和原告杜慧民的律师,同属一家律所,所以肖思羽的表妹夫,又将案件转给另个律师,肖思羽则根本不认识这名律师。

一与该案无关的律师针对本案称:“法院在没有当事人签订的和解笔录或和解合同就直接出具和解书并当日就发放生效,法院的这中行为明显违法,如法律文书违法,后期所有的法律程序都违法。”

另外,王延峰在纪委询问时,还承认调解合同是一个和本案无关的律师杜超提供,也就是肖思羽的表妹夫。(作者: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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