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菱公司与中国受害劳工和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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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菱公司与中国受害劳工和解协议书

闫玉成(以下简称“甲方”)与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乙方”)关于乙方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接受被强掳至日本的包括甲方在内的部分中国劳工3765名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劳动之事宜(以下简称“本案”),此次为谋求包括赞成本和解的其他中国劳工及遗属在内的最终整体解决,按照以下条款和解(以下将本协议书简称“本和解协议书”)。

第1条(谢罪)

乙方就本案进行谢罪,内容如下,而甲方接受乙方有诚意的谢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根据日本国政府内阁《关于向日本内地输入华人劳工的决议》,约3.9万名中国劳工被强掳至日本。敝公司前身的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及其承包公司(包括三菱矿业株式会社子公司的承包公司)接受其中一部分3765名中国劳工到其作业场所,强迫其在恶劣的条件下劳动。其中,多达722名中国劳工身亡。这一问题至今尚未最终解决。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敝公司坦率而真诚地承认各位中国劳工人权被侵犯的历史事实,并表示深刻反省。各位中国劳工远离祖国及家人,在异国他乡的土地上蒙受了巨大的磨难和痛苦,对此,敝公司承认作为当时的使用者的历史责任,向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真诚的谢罪。并对身亡的各位中国劳工表示深切的哀悼。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敝公司承认上述历史事实及历史责任,并且从为今后日中两国友好发展作出贡献的角度,向为最终整体解决本问题而设立的中国劳工及其遗属的基金支付款项。为了不重犯过去的错误,敝公司协助设立纪念碑,并承诺将这一事实世代相传。

第2条(向幸存的原劳工谢罪及款项的支付)

作为前条诚意谢罪之表示,在本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乙方立即以乙方向甲方各自名义的银行存款账户分别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每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3条(诚意谢罪之表示的支付款项、基金的设立)

1、作为第1条诚意谢罪之表示,乙方通过下款规定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向确认为本案的3765名中国劳工中的一员(但,由于甲方属于前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以下简称“原劳工”),每1名支付10万元人民币。原劳工已故的,通过基金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继承权的遗属(以下简称“有继承权的遗属”)支付每1名原劳工10万元人民币,支付对象为从全部有继承权的遗属获得适当授权的1名代表。

2、乙方向为进行前款的支付以及本和解协议书第5条规定的基金事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本和解协议书支付款项。

第4条(协商决定事项等)

乙方为顺利实施本和解协议书记载的达成一致事项,关于以下各事项,在基金设立以及其管理运营的组织成立之前,应听取基金受托人(包括候选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决定。

①基金的受托人的选定;

②有关基金的管理运营的费用承担的事项;

③有关进行基金的管理运营的组织(以下简称“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成员及决议方法的事项;

④有关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的管理运营的规章以及其他基金相关的规定事项;

⑤未确定所在地的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所在地的调查方法;

⑥调查费用的支付标准等;

⑦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资格的确认方法;

⑧基金向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进行前条规定的支付所需的手续;

⑨有关在日本的纪念碑设立及祭奠追悼事业的事项;

⑩基金剩余资金的用途;

其他有关下条第1款各项所列的涉及原劳工的事业(以下简称“基金事业”)的管理运营的重要事项。

第5条(基金事业、向基金支付款项)

1、基金从事涉及原劳工的以下基金事业。

①乙方向基金支付的款项的管理、支付手续;

②未确定所在地的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的所在地调查;

③确认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是否符合资格;

④基金的管理运营;

⑤在日本的祭奠追悼事业;

⑥在日本的纪念碑的设立事业。

2、前款的基金事业(第⑥项除外)以希望和解的所有原劳工及有继承权的遗属为对象。

3、乙方向基金支付款项的方法为分批支付方式,向基金进行支付的时间及金额考虑原劳工及有 继承权的遗属的确认情况,由乙方决定。

4、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项中,在第一次支付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纪念碑设立费用1亿日元,并且作为基金事业进行的调查(仅限于作为第1款第②项的基金进行的调查)的费用一次性支付2亿日元,合计3亿日元。

5、关于祭奠追悼费用,乙方通过基金,向参加基金主办的在日本举行的祭奠追悼事业的每1名原劳工(包括甲方,以下在本款中相同)仅限一次支付25万日元(原劳工已故的,有继承权的遗属中,限于参加祭奠追悼事业的遗属代表1名一次支付25万日元)。

6、乙方向基金支付前款的款项的方法为在每次召开祭奠追悼事业时分批进行支付。此外,支付金额为根据前款计算的参加祭奠追悼事业的参加人员的人数份。

7、基金的存续期限为5年,自乙方向基金进行第一次支付之日起算。基金事业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届满前终止,存续期限届满基金解散。但第1款第⑤项规定的祭奠追悼事业因不得已的原因未能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实施完成时,关于如何处理届时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进行协商讨论。

8、自基金的设立到解散为止,基金事业所需的所有费用根据本条从乙方支付给基金的款项支付。乙方不承担本和解协议书未规定款项的支付义务。

第6条(向幸存的原劳工谢罪及支付款项)

无论第3条第1款以及上一条如何规定, 乙方对幸存的原劳工本人(但,由于甲方属于第2条支付的对象,因此不包括在内),在本和解协议书生效后至基金设立期间,以该等人员提交乙方另行制定确认书以及乙方以其指定的方法确认符合资格为条件,乙方不通过基金以向原劳工本人名义的银行存款账户汇款的方式支付第2条中应支付的每人10万元人民币(支付手续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7条(协助设立纪念碑)

1、作为第5条第1款第⑤项的基金事业的纪念碑的设立地点,乙方使其无偿利用乙方所有且作为设立地能够提供的合适的土地。

2、关于前款的纪念碑上登载的碑文,由基金管理运营委员会(协调工作会议)协商。

3、纪念碑的设立费用从基金中支付。

第8条(和解协议书的成立及生效)

本和解协议书通过甲方及乙方双方签字或记名盖章成立生效。

作为本和解协议书成立的证明,制作本协议书两份,甲方乙方分别持1份。

2016年6月1日

甲方:身份证上的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

现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胜利村

闫玉成(身份证号码略)

签字:(略)

乙方: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一丁目3番2号

三菱综合材料株式会社

常务执行役员 木村 光

签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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