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清理门户”废止131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废止的10件部门规章中,《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发布于1987年7月16日,主要规定了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主体责任、收运要求、监督管理、收费和奖惩等内容。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15日在北京对记者表示,经过近三十年的实施,《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相脱节,并且与现行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不一致,不能满足当前放射性废物监管工作的需要。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4月16日。别涛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罚款。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存在明显冲突,不宜继续实施。
对于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标准,别涛解释说,环保部主要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