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二审维持原判 教育局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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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二审维持原判 教育局胜诉

央广网南京3月23日消息(记者肖源 南京台记者杜尚霏)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孩子的上学问题,一直是家长关注的焦点。最近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二审宣判,让“就近入学”政策的落地执行再次成为焦点。

“离家300米就有小学,却被划到2公里以外就读”。南京一位想让女儿“就近入学”不成的家长顾某,一怒之下将南京建邺区教育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近入学”并不等于“最近入学”。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是顾先生不服继而提出上诉。前天,这起南京首例“就近入学民告官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民顾先生家住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去年9月女儿就上小学了。但孩子的学区却被建邺区教育局划入了离他家2公里远的南湖三小。2014年,顾先生居住的小区附近约300米处,新增了一所小学。他原本认为自家孩子入读这所学校是顺理成章的。但咨询建邺区教育局后却得知,孩子的学区依然在南湖三小。

顾先生对此很困惑,“明明在我家门口300米的地方有一所学校,我女儿不能入学,而要跑到两公里以外,要穿过八条马路,穿过八个红绿灯的学校去上学”。

顾先生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中就近入学的精神原则,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学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告上了法庭。对此,被告方代表、建邺区教育局副局长马峰表示,保证最大多数孩子就近入学,是学区划分的基本原则。他说,“我们只能在规划的时候说在某一个片区规划一个学校,我无法保证每一个儿童都能找到他自己满意的学位。我更无法保证要保证每一个儿童上学的路上,不经过红绿灯,我更无法保证他的公交线路有几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近入学”并不等于“最近入学”。最终驳回了顾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双方的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就近入学”的问题。就近,不是最近,仅仅是相对而言的。顾某认为,应该是以学校为中心,半径画圆,这样才符合。半径距离都是同等的。建邺区教育局认为主要是以主干道为界来划片。他是一种不规则的多边形,这样的话能兼顾到所有的学生。

一审败诉后,顾先生又上诉至南京中院。二审中,顾先生认为,一审判决没有查明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是否妥当。顾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一方面,他将审查的范围局限在南湖三小,对于其他的划分的事实没有认定,但是另外一方面,又按照被上诉人的理由,又从全区总体上考虑,比如说要全覆盖,要总体上公平。一审判决就说那我只考虑吉庆家园和三小或者北小,但是跟我说考虑北小、考虑南湖三小距离上是舍近求远,一审判决又拿不出总体公平(的理由),这样的话永远也说不过去。

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方面坦承,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 “就近入学”不能孤立地去理解。教育局一方的代理律师认为,一是确保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第二应当根据行政区划;第三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第四应当考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这四个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就近入学”是划分施教区的原则之一,只能和其他划分原则相适应、相匹配,并和其他的划分原则相互制约,所以划分是要充分考虑上述四个原则。

南京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然没有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也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因为“就近入学”起诉教育局的,顾先生并不是第一个。早在2006年,就有北京原崇文区的学生家长状告教委违反“就近入学”原则,随后被法院驳回诉求;去年,上海浦东也有相似的案例,结果也是一样:驳回原告诉求,教育部门胜诉。今年2月19号,教育部在其官网上发布通知,其中明确表示,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过,审理此案的南京法院方面表示,教育关乎民生,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因而在决策过程中,教育部门更应当充分地听取群众意见。

就近入学的政策目标,就是为每一个适龄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确保教育的公平。在保证每个公民平等受教育的问题上,就近入学可能不是最佳的选择,但却是相对较优的方案。学生家长之所以如此执着地与“就近入学”原则较劲儿,根源上,还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区域分布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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