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校车使用进行实时监控并将记录保存,保存期不低于30日。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按照《办法》,青岛将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许可专用章格式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另外,《办法》还规定公交不能满足出行需要的农村地区,将享受校车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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