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无房职工将可申请公租房

1月20日,记者获悉,为建立规范有序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省住建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供应

公租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

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方面,《意见》指出,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实际需求,可通过改建、购买、新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购买或者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可使用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加快项目竣工交付,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当年开工的多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30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当年开工的高层单体住宅,建设周期满42个月应竣工交付使用。强化入住考核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要完成分配入住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分配

进城落户农民等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完善准入机制,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因地制宜,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条件,及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积极稳妥拓宽住房保障覆盖面,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进城落户农民、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让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群体“应保尽保”。

严格执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联审联批制度,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率。

严格分配制度,健全轮候制度,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售)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安排分配。

入住

教育医疗等配套用房同步投入使用

《意见》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责任,配置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实现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推行社区管理和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基层社区进驻公共租赁住房小区。

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规划建设教育、医疗、文化、商业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管理等配套用房,并在居民入住后同步投入使用。实行物业服务,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引入市场机制,积极推行委托管理、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努力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按低于同类商品房标准核定。

退出

严重违约行为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

《意见》要求,严格退出管理,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核查机制。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监察、公安等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配租(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并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告知当事人所属单位和上传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文/王纪洪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 实习生邱勋聪 陈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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