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目前山东省17市共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15467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10004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24辆,占运营校车总数的近三分之二。不过,―些地方无证运营、校车超载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校车安全管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办法》中对校车作出明确界定,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校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放置统一标牌、配备统一标识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在校车的管理方面,《办法》制定了校车管理机制,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的直接主体责任。
《办法》称,学校应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校车服务提供者要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须建立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并保持平台设施和终端设备完好;随车照管人员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清点上下车人数,如发现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须制止校车开行;鼓励学生监护人举报违反校车管理的行为。
办法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上,不超过六十周岁。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等。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运载学生,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等。
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未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体系,致使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或学校转让、挪用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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