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大纲研讨会在京举办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 12月11日,《消费品安全法》立法大纲研讨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本次研讨会围绕着《消费品安全法》的立法主旨、立法大纲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消费品安全法》与现行法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同时就执法部门在实践中对消费品安全现行监管体制优缺点的认识,及未来发展方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在会上表示,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消费品安全具有经济和法治的双重重要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主体权益的保护角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但就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客体而言,消费品的安全立法仍极为欠缺,相应的立法进程需要大力推进,建立在广泛共识上的《消费品安全法》立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研究。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表示,相关立法已有社会认同、实践工作、国际经验等三大基础,并从主管部门的角度提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应当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之上有所创新。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所长刘兆彬就《消费品安全法》研究团队的阶段性工作进行汇报,从多个方面指出当前消费品安全立法的迫切性与必要性。同时从法律的调整范围、监管和责任主体、管理制度、法律责任、问责机制等多个方面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思路与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对风险监督机制、伤害事件监测系统、风险评价机制、召回制度、危险性标准等板块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构想。他认为应当从强化、鼓励消费者公益诉讼、强化保险业参与、强化第三方认证的机构的角度对制度进行完善。
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表示《消费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二者就质量标准与安全标准之间存在差异。《消费品安全法》由质量导向转为安全导向、从标准管理到风险管理;需要对安全及风险进行准确定义。他认为,消费品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进行准确的风险预判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
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认为法律、监管的效果归根到底在于能否引导企业重视产品安全,是否能够使得企业在安全方面愿意投入成本,并就立法本身而言,指出应当厘清责任内涵、加快司法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