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收押金惯例缺少法律规范
【案例】
旅行社不退押金被判赔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参加“泰国一地6天5晚”旅游项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以‘金融惠游’收客,17名游客共向旅行社缴纳50万元旅游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游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待旅游结束,旅行社将保本无息全额退还押金。”在支付押金并完成本次出游后,邵女士向旅行社提出依约退还押金,却遭拒绝,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归还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旅行社抗辩称,实际与邵女士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系该社员工毕某某,邵女士主张的款项汇入到了毕某某的账户,没有实际支付给旅行社。而毕某某自2014年年底就不再到旅行社上班,故不同意邵女士的诉请。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毕某某在与邵女士签订合同期间系旅行社的职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向邵女士出具的收据、发票等文件均加盖有该旅行社的印章,旅游合同内容也已履行完毕,因此毕某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即使毕某某没有得到旅行社的授权,其行为对邵女士也足以构成表见代理。故判令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分析】
押金收取乱象丛生待规范
当前,在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因旅游所引发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发现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
所谓出境旅游押金,是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游时,为了防止因游客滞留境外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旅游目的国、游客自身情况、以往中国公民实际滞留境外情况等,在游客出境前要求其缴纳的旅游保证金。自我国开放出境游以来,收取出境旅游押金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均没有相关规定,亦无相应的行业性规范予以规制。
目前,我国针对旅游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有201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2009年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下发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出境旅游押金进行规范,既未规定游客是否必须交纳出境旅游押金,也未规定旅行社对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条件、收取方式、管理手段及退还方式等。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加之个别旅行社不及时归还旅游押金的不诚信经营、旅行社自身管理不规范等,因此引发的旅游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旅游者交纳出境旅游押金后不能得到及时归还,出境游押金被侵占、挪用现象频发,旅游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出境游押金管理,维护旅行社和游客双方的合法权益,朝阳法院以司法建议形式,向国家旅游局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规范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条件及标准,根据游客年龄、职业、财产状况等确定是否收取押金及数额。
二是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就出境旅游押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担保金额、用途、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尽量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的,宜采用第三方托管,采取旅行社、游客与银行等第三方签订三方协议的形式,由游客将款项直接汇入银行等第三方托管账户,以保证旅游押金的安全。
三是出境游组团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的管理,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和所属工作人员,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出境旅游押金的管理制度,防范挪用、侵占出境旅游押金以及利用出境旅游押金非法牟利等现象。(窦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