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公司招聘12名大学生 专营考试作弊获刑
3人在郑州租房设教育培训机构,招聘12名在校大学生,专门做考试作弊类生意。在2014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中, 该团伙在驻马店协助考生作弊时被抓。10月28日,记者从驻马店驿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3被告人量刑。法官认为:考试作弊,由于无 “法”定罪,导致此类事件屡禁不止,而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专门用刑罚制裁措施严惩考试作弊,作弊最高将判刑7年。
团伙开公司,聘十多名大学生考试作弊
2014年6月,王某(另案处理)为获取经济利益,化名“王乙”,在郑州大学校园内,以组建教育培训公司的名义张贴招聘广告,并认识大学生 闫某。王某称准备做给考生传发答案的作弊生意,如闫某愿加入公司,会给他5%至10%的利润。闫某同意后,王某出资租赁郑州金水区某大厦4023房间,作 为办公地点。闫某又联系到自己的朋友刘某。买来专业设备后,3人通过QQ群招聘广告,以每天70元的价格,招聘来12名在校大学生做话务员。
之后,12名话务员给去年9月13日,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打电话,问是否需要答案,每门2000元。并与有意向购买答案的考生谈价格,最后以每门2000元的价格谈妥,并约定在考试完毕后支付。
接到业务,考场外架设作弊器材被抓
接到业务后,2014年9月12日,王某向闫某提供车辆、考试作弊设备及1500元经费,指使闫某到驻马店第一高中附近,架设考试作弊设 备。闫某又给李某500元费用,并传授作弊设备使用方法。当日闫某和李某在驻马店市解放路一酒店入住,李某将事先调试好的信号接收器(作弊器),按200 元的价格出售给考生。
次日,李某租用一辆三轮车,在驿城区美容一条街一家属院内,架设发射器欲向考生发送答案。小区保安发现后,让李离开遭拒,保安报警,李某被 当场抓获,并查扣考试作弊设备一套,从考场内查获携带考试作弊器材的考生4名。李某被抓后,王某继续组织话务员打电话联系有意向需要其他考试答案的考生。 10月11日,办案民警来到位于郑州的某大厦4023房间,将王某和闫某等人抓获。并查获短信转发器一套、信号接收器13个、作案手机15部及考生信息。
“舞弊门”频现,主要缘于无“法”定罪
近年来,高考(微博)等国家考试屡屡曝出“舞弊门”。考试公平,不仅关系到考生的个人命运,更关乎社会和谐稳定以及诚信体系的构建。但尽管职能部门 不断地提升检测水平,对大型考试中的作弊行为围追堵截,但一些不法分子依然铤而走险。本案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款,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闫某、刘某、李某 伙同他人,欲以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购买作弊设备,拟利用发射设备、接收装置传送答案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审分别判处3被 告人1年零3个月和1年零1个月不等的刑罚。
河南省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省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考试公平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平,也是社会诚信的标杆之一。无论是打小抄还是 利用高科技、替考等,考试作弊都是典型的背信行为,不仅对其他考生不公平,还会严重摧毁社会道德、诚信体系。尴尬的是,对于作弊行为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犯 罪,因为无“法”可定罪,只能以受贿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伪造身份罪,伪造国家相关证件、印章罪来处分。此前,我省开封警方曾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罪”抓捕了一批组织替考者,检方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法律中又没有对这类行为作出明文规定,无法定罪和处以刑罚。
刑法修正案,专为考试作弊补法律漏洞
处于象牙塔的学生本应成为诚信守法的典范,毕竟他们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闫斌感叹道,本案中,十多名参与人员均为在校大学生。但对于学 生替考者的惩罚却很轻微,往往局限于开除学籍、成绩作废、数年内禁止参加同类考试等,导致执法过于软弱。作弊入刑也早已成为法律界和新闻界不少专家的呼 声。而今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扫除了法律上存在已久的盲区。刑九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刑法,不仅处罚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包括所有为实施作弊而租房租车、发送材料、传输相关物品的行为),还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包括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人);除处罚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外,还处罚组织考生家长(微博)或老师集体作弊的行为;不仅处罚组织作弊的无业人员,还处罚 与作弊团伙相互串通的教育行政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此外,对作弊器材的提供者,以往多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入刑,但该罪的法定刑仅为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九将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规定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闫斌认为:新法 对净化考试环境,提升个人诚信度,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