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住房面积不足42 ㎡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按现有住房面积加奖励面积7㎡之和(不超过42㎡)按评估补偿同时以评估为基数给予3%的奖励,优先安排公共租赁房;对现住房面积超过42 ㎡的,按现住房面积评估补偿,同时以评估为基数给予3%的奖励。
2、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值(含应享受的奖励面积价值)+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装修补助+签约奖励搬迁奖(按现房屋面积加应享受的奖励面积之和×60元/㎡)。
3、征收公有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确需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单位申请,根据情况确定。
第九条 “住改非” (破墙开店)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办法
“住改非” (破墙开店)房屋是指被征收房屋位于烈山大道和青年路一层临街,登记用途为住宅,但部分或整体改为营业用房的房屋,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按以下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一)无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征收私有住宅的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二)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连续经营2年(含2年)以上的,有正常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营业地点、时间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损失,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营业部分相应的经济补助。
(三)面积的确定,按实际经营以测绘机构测量为准,与实际经营相联的用于伙房、厕所、仓库等,不能认定为“住改非” (破墙开店)的面积。
第十条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与办法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现场勘察评估,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已有的不再补偿,有量差的按量差补偿。
第十一条 搬家费的补助标准与办法
1、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7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倍计算(含两次搬家)。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期限和补助费标准
1、过渡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临时过渡,过渡期限为30个月,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补助费,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3、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优先在公租房实物配租中进行安排,其临时过渡费,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据实计算。
4、因征收部门原因,超过过渡期不能还房的,超过时间在1年以内的,过渡补助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50%,超过时间在1年以上的,过渡补助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一倍。
5、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给被征收人,不足100㎡的按100㎡计算。
第十三条 其他补偿标准与办法
1、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2、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的规定执行。
3、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征收前应当依据本《方案》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和对象
(一)未经规划及相关部门许可或建设手续不完备,擅自兴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二)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临时搭建的房屋及建筑物;
(三)房屋征收工作专班进场调查登记后新建、扩建、改建或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四)违法占地兴建的房屋及附属物;
(五)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货棚、临时建筑;
(六)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其他不符合补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房屋证件的办理
1、被征收房屋原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由征收部门负责办理“两证”,同等面积办证税费由征收部门承担,超出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手续,被征收人自己办理,费用自担。
3、选择货币补偿的,凭《房屋补偿协议》另行购商品住房的,按照有规定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六条 《铁树社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间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签约期内的签约率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征收人统一进行补偿安置并兑付补偿款; 在签约期内的签约率达不到95%,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第十七条房屋面积、使用性质、权属、及户数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