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
【规定】参与办理自赔案件的审判人员是赔偿请求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主动回避。此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中明确自赔程序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法院及时、公正地办理自赔案件。司法解释既规定了回避原则和回避范围,还明确了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的处理及其工作时限,可操作性较强。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自赔偿请求人申请回避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的作出时限也是3日。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国家赔偿小组负责人或者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
协商制度
【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协商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解读】赔偿办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从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后果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司法解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进行协商的,应当遵循各方意愿,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开展协商。同时,自赔协商属于法定协商的基本属性,协商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仍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为载体,以便赔偿请求人据此申领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