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我预计,未来到跨区法院的应该是涉及两个地区或以上的重大案件,在不打破两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司法机关将来可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哪些案件类型由跨区法院审理。比如,涉案1亿元以上的,就可能由跨区法院来审理。
中国青年报:在目前审级制度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院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在没有新增审级的情况下,为什么最高法需要派出巡回法院这个设置?
樊崇义:我个人理解,巡回法院是为跨区的法院、检察院建立的,这是一个权益之计——为下面的跨行政区的法院、检察院做一个准备。
巡回法院一是可以解决涉及地方的案件、可能判决不公的,就设立巡回法院;另一个就是情节特别重大的案件,可能实行一审终审,有一些“特别法庭”的意思。但上述只是设想,其设立重点仍是“纠偏”,解决地方法院受地方干涉的问题。
这些都涉及法院体制方面的改革了,巡回法院和跨行政区法院可能会先在几个试点省稿,这些措施落实好了,审判就基本独立了。
如何改变“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
中国青年报:这次决议提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机制和制度改革,好像之前的提法是以庭审为中心?
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以前没有提过,是现在最新的概念。在去年第六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过“以庭审为中心”,是为解决法院内部的审判机制问题;这次又提到“以审判为中心”,是进一步解决公、检、法三家运行的机制问题。
中国青年报:为什么提出这个概念?
樊崇义:《宪法》规定,公、检、法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这个基本原则不变。但这几年出现了较大偏差:出现了“以侦查为中心”、“以警察为中心”的现象。公安局长要兼常委,要兼政法委书记。最近我到各省区调研,有人总结,上述现象是“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
还有一个背景是,司法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正在丧失,上访告状漫天飞,“信访不信法”。此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它意味着,不仅要求案件的证据调查在法庭、事实辩论在法庭、案件的结论形成于法庭,而且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了一步。
中国青年报:“以审判为中心”是否可以理解成是对法院地位的强化?
樊崇义:最近我也收到不少来信,尤其是一些检察官的来信。他们说,如果“以审判为中心”,那我们的法律监督权怎么办?以后是不是就变成“以法院为中心”?
其实,他们没有注意到,决议当中提到“以审判为中心”,同时又提到要加强和完善三大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即,既要强化审判权,又要加强法律监督,这是此次改革的两个重大措施。“以审判为中心”在诉讼法律关系上,是法官居中、控辩平等,一切都以法庭对证据的出示、认证为标准,但不妨碍以检察院的名义来进行司法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权威。“以审判为中心”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不矛盾。两种职权并行齐进,都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