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力宇也指出,赋予设区的市相应的立法权,绝不意味着将“地方立法权一下子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这表明地方立法将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开展的过程。”
避免立法权滥用
是关键
“现在地方没有立法权还搞出来许多‘红头文件’进行规范,一旦有了立法权还不叠床架屋整出一套地方法律体系来?”
“国家立法呈现逐渐细化的趋势,给地方留下的立法空间逐步缩小,这使得地方立法要么重复国家的法律,要么违背国家的法律,境地十分尴尬。”
“立法法拟扩大地方立法权”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发广泛的讨论。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如果说一次违法的执法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违法的立法就是污染整个水源。立法权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还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滥用相比,立法权被滥用的危害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何防止立法权被地方滥用?朱力宇表示,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在我国施行多年的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所谓‘不抵触’,是指地方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特别是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也应当保持和谐统一,这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所谓‘有特色’,首先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解决自己的特殊问题,其次是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地方立法应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把握本地区的特点和规律,使地方立法真正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所谓‘可操作’,是地方立法的效果要最终体现在具体实施上,要重视探索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
“立法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很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强世功表示,立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对立法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应对其进行专业的法律训练,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保障。此外,如果地方立法权的民主性和公众参与程度不足,也可能对公众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同时也要加强全国人大的法律审查权,防止和解决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