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有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设区的市,规定可就城市管理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温州27年、烟台26年、泉州19年、佛山11年……这些数字代表着每个城市争取“较大的市”的努力时间。在每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有许多城市的人大代表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要求批准所在的市成为“较大的市”。所有这些不懈的努力,其原因只有一个:现行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就意味着,成为“较大的市”,就能获得地方立法权,从而解决社会治理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遇到的法制障碍。
因此,当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国282个设区的市时,立即引起社会关注。
地方立法权下放
已停滞21年
广东佛山从2003年开始申请成为“较大的市”。11年来,佛山GDP从1381亿元升至2013年的7010亿元,但地方立法权始终未能如愿获得。据不完全统计,佛山目前承担着国务院及其部委赋予农村综合改革、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征地制度改革等重大改革试点任务15项;承担省政府及其厅局赋予的大部制、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综合改革等改革探索任务25项,其中许多任务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范。而立法权的缺失,让佛山颇为头疼,走一步看一步的无奈,也让改革推进步履蹒跚。
类似佛山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地方立法权上。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提出,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扩展了此前只有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才拥有的地方立法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界定和审批标准。此后,国务院先后4次批准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1993年国务院批准江苏苏州、徐州成为“较大的市”之后,批准工作随即陷入停滞。时至今日,我国仍然只有49个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
“较大的市”批准工作停滞的这21年间是我国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法律的滞后甚至缺失与改革的不断推进形成了鲜明对比,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立法需求更是大幅度增加。但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许多城市都只能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相应规定,这也带来了行政处罚标准模糊、于法无据等弊端。
“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复杂社会,地方自主管理事务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城市面临的许多问题都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北京大学教授强世功表示,虽然现行立法法并未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市的政府都制定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政策制定权,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
放开地方立法权
具备可行性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这让许多申请成为“较大的市”的城市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在法学界看来,放开地方立法权早就具备了现实可行性。一些发达地区,人口都在百万以上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普遍较高,法制机构建设普遍较好,加之立法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地方立法体系,对地方立法权限、程序等都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放开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已经较成熟。
比如广东东莞,来自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东莞人口超过1000万人,其中本地户籍人口只有不到20%,绝大部分都是外来人口。对于这种特殊的人口结构,如何保障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一个重大课题。如果一些好的做法、措施不能上升到法律层面,那么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保障。
东莞是一个不设县、区的地级市,因此东莞选择了简政强镇的特殊做法,将纪律、人事、经济、教育等众多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到各镇街和园区。然而,在东莞所下放的权限中,绝大部分是法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才能行使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东莞目前采取以委托、交办等方式下放,加盖的也是市直部门的业务章。而在“镇行县权”的过程中遭遇了许多法律难题,如镇一级政府并不具备县级政府主体资格,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镇街行政管理权限。
东莞所遇到的问题,也是许多地方政府头疼的难题。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了改革与法律博弈的局面,要么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寻找法律漏洞,钻法律空子,要么就干脆突破现行法律限制,违背现行法律的宗旨、原则和精神。因此,有专家建议,既然地方政府用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不如干脆扩展地方立法权,将地方对法律的细化、延伸、拓展纳入到法律体系之中,凭借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规定对其进行限制和规范,以达到维护法律统一的目的,解决现实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此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扩展地方立法权的规定,就回应了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