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拿薪也会“偷腥” 治理干部违规兼职当下猛药(2)
时间:2014-10-21
作者:newsman
来源:中新网

  与社会风气有关。有些部门利益化严重,某些官员利用自己残余的行业或者部门影响力,游走于官商之间,捞上一杯羹。下属单位或者商人们也极力迎合这些兼职官员们的口味,双方心照不宣,各取所需。

  党纪国法有明规,兼职理由站不住脚

  有些领导干部兼职,还有两个托词:未领薪酬,在非营利性企业或协会兼职。其实这都站不住脚。

  未领薪酬?“不拿薪不代表不‘偷腥’。”制度反腐专家、学者李永忠认为,即便不发薪水,官员在企业享受的福利待遇、吃喝用车、报销签单等,都是隐性的灰色收入,更有一些官员在位时为企业“开后门”,退位后再去拿好处,或安排子女亲戚“入暗股”,形成了一种“期权兼职”。

  非营利性?早在2004年中组部就发文指出,党政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中,企业包括国有、民营、三资等所有类型的股份制或非股份制企业,“没有营利或非营利性质之分”。

  其实,对于领导干部兼职问题,党纪国法有着一系列规范:

  《公务员法》第102条明文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明令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各地积极规范清理,监督落实最关键

  “违规兼职问题,有的是取酬了,有的未经组织批准进行兼职,无论是哪一种,都违反了纪律,存在权力寻租的隐患,容易滋生腐败。”天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冰说。

  据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继中央巡视组前不久专门指出“干部兼职过多”问题后,不少省份相继晒出“两栖干部”清理“成绩单”。湖南清理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4332人;新疆排查出983人;山西清理兼职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544人;江苏省排查出5374人,4726人退出;山东摸排出7640人,已清理规范6038人。

  天津市自5月20日起,分四个阶段开展集中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目前全市已排查出5881人,清退违规兼职取酬人民币5308万余元,所有违规兼职者将全部清退,合规兼职者将重新递交申请。

  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臧献甫对天津的清理工作提出要求,对不如实登记、弄虚作假、拒不整改清退的,一经查实,按顶风违纪论处,从重从严处理;对集中清理工作要求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天津的态度具有一定代表性。

  17日媒体报道称,山西省要求在职县级以上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安徽省要求,不论是现职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协会、商会等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南昌市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必须报批并不得领取报酬。

  教育部9月制定印发了《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2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

  专家呼吁,对已查出的大规模违规兼职问题,不能简单“一辞了之”,需要对违规兼职者一查到底,对已有腐败形成“追缴”;对一些不留弹性的限制与回避条款要坚决执行到位。

  专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整治官员兼职问题。

  一要加大全国社团清理整顿力度,尤其是那些行业和部门下属的企业协会,要认真甄别处理,明确协会社团的性质,堵塞兼职官员随意进出的旋转门。

  二要加强退职官员的管理。中央要出台政策,进一步强调党员干部在退休或者退职一定期限内,比如五年内不能参加和自己工作性质相关联的社团,回避官员利用工作影响力和关系资源来以权谋私,斩断官商勾结的纽带。

【责任编辑: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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